東北網哈爾濱12月15日電亞布力林業局的陳資基來信詢問:國家和省裡對下崗人員的再就業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但是前一段時間他去工商部門替親屬辦手續時,工作人員說,這些優惠政策到2005年年底截止。陳資基詢問,這位工作人員的解釋對嗎?文件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記者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就業處了解到,在2002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 12號)中確實提到下崗人員的再就業『優惠政策暫定執行至2005年底』。但是,今年11月9日國務院對於今後幾年的再就業工作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 36號)。《通知》中規定『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准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
陳資基同志,你諮詢的那位工作人員說法是不正確的,你應詳細了解有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