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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首例飛行員與航空公司勞動爭議案宣判
2005-12-17 06:16:39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賈 傑 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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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17日電 一名在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南航』)工作的飛行員以受到不公平待遇為由,向公司提出辭呈,在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他轉到民營航空公司工作。隨後,南航將該飛行員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999900元。近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南航的訴訟請求。據悉,這是我省首例飛行員與航空公司的勞動爭議案。

  36歲的劉某是哈爾濱南崗區人。1993年5月,從沈陽空軍訓練基地轉業後,被調到北方航空公司天鵝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做了一名飛機駕駛員。2002年10月,該公司並入南航,劉某與南航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該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4年8月18日,劉某以受到不公正待遇為名,向公司遞交了一份書面申請,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未給劉某書面答復。一個月後,劉某離開了公司到南方一家民營航空公司工作。11月15日,劉某向黑龍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2005年3月16日,省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了這起勞動仲裁案件。經查,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乙方(劉某)在職期間,由甲方(南航)出資對其進行職業培訓,乙方在甲方約定服務年限內要求解除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雙方有關協議向乙方收取培訓費和接收費用;同時約定,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黑龍江省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據《勞動法》作出裁決,同意劉某與南航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相應手續的請求,劉某向南航一次性支付公司培訓費和違約金,共計10萬餘元。南航對此裁定不服,隨後向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其經濟損失9999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辭職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但劉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已構成違約。根據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相關損失。因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此應認定劉某的服務期應到退休年齡時為止。

  據審理該案的法官介紹,國家培養一名民航駕駛員需要花費大量金錢,飛行員如果跳槽到民營航空企業工作,等於國有資產流失,將會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

  法院根據中國民航總局會同人事部等五部委制訂的《關於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相關規定,於11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解除南航與劉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南航為劉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999900元。判決後,原、被告均服判。

  據業內人士介紹,我國現在民用航空飛行員多數是從軍隊退役的,他們在部隊接觸的並不是民用機型,必須對他們進行『改裝培訓』,這其中就涉及到一大筆培訓費。民用航空飛行員分為不同等級,比如:學員、副駕、正駕等,而駕駛不同的飛機,對飛行員的等級要求也不一樣,這些等級有的是按照飛行小時數評定的,所以,培養一名成熟的民用航空飛行員大約需要5至8年時間。為了保證飛行員身體健康,還要定期給飛行員進行體檢、療養等,考慮他們的住房、交通和家屬工作等問題。同時,還有一些服裝費等日常生活基本費用。粗略計算,培養一名飛行員至少需要100萬元左右的費用。

責任編輯: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