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2月22日電 提供假證據本想『賺』一筆,結果輸官司,又倒搭近2000元。
10月末,於某騎自行車下班途經撫順街時,與『的哥』孫某撞到一起,出租車保險杠被撞壞,於某受輕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各負50%責任,孫某賠償於某一半醫療費,於某賠償孫某一半修車錢。第一次調解中,於某的醫療票據和孫某的修車費票據都是2000元左右,按說這筆賬就扯平了。
然而事隔不久,孫某找上門來,說修車實際上花了4000元,並拿出憑證,要求於某賠償。於某將孫某告上法庭。在調查取證中律師發現,孫某提供的修車發票有疑點,經有關部門鑒定,發票是偽造的。
原來,孫某見於某的醫藥費與自己的修車費差不多,心有不甘,便在發票上動手腳,將修車費2000元改成4000元,想從中『賺』一筆。
法院判決,在7日內,孫某賠償於某醫療費2200餘元,於某賠償孫某修車費270元。
孫某造假本想多要錢,結果反倒賠了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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