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2月29日電 原本涉嫌入車盜竊,卻因被盜物品價值700餘元,不能構成盜竊罪;然而,對受害車主來說,車子被毀,造成損失近5000元,難道只能眼看歹徒逍遙法外?對此,檢察機關還其公道:最終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嫌疑人批捕。
據李某交代,他曾從別人車內『拿』走水果、煙、礦泉水、濕巾、一部小靈通等物品,還有百餘元錢。據相關機構鑒定,車輛所受到的毀壞價值近5000元,而被盜物品的價值只有700餘元,不足以構成盜竊罪。
難道,犯罪嫌疑人要因此而被無罪釋放嗎?據辦案人員講,犯罪嫌疑人還是會被依法定罪處罰的,因為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要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因此,檢察機關的結論是,犯罪嫌疑人李某以盜竊為目的,用破壞性手段故意毀壞他人車輛,造成損失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日前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其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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