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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出臺
2005-12-30 08:59:4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高雷 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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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12月30日電 記者從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哈爾濱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出臺了《哈爾濱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辦法》還規定,工傷保險費以農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務工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務工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新招用的農民工以其第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數;高於300%的,以300%為基數繳費。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費,自繳費次日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及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管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用人單位未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情況後又未按照本市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支付工傷賠償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管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新聞鏈接

  工傷認定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