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2月30日電 明年1月1日起,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將推行刑事執法公開化,辦案人員將根據規定向報案人、當事人等回告受案、立案、偵查進度等情況。
據介紹,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辦理、不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13種刑事案件,將實行刑事執法公開化。接受案件時,接警人員應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收執。決定不立案的,承辦人應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控告人。移送其他機關管轄的,作出移送決定的公安機關承辦人應將《移送案件通知書》送達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死亡、失蹤或因匿名等原因無法回告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集團犯罪案件、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恐怖活動組織案件,回告有礙偵查的可不予回告。回告期限一般為7日,特殊情況可延至15日。
案件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憑回執單、告知書、通知書等文書,通過電話或直接到受案、立案公安機關查詢案件辦理情況,省公安廳將開通短信息自動查詢系統。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可在接到《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之後通過移動電話短信息形式進行查詢。自動查詢系統即會將所查詢刑事案件的立案、不立案、破案、犯罪嫌疑人抓獲情況、強制措施的適用與變更、主辦偵查員姓名和聯系方式等情況,通過移動電話短信息反饋至查詢人移動電話。
13種刑事執法公開化案件
故意殺人案、故意傷害案、放火案、爆炸案、決水案、投放危險物質案、綁架案、搶劫案、搶奪案、盜竊案、詐騙案、敲詐勒索案、非法拘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