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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2005年十大刑事案件
2006-01-11 15:16:27 來源:東北網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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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1日電(記者 雷蕾)2005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重大刑事案件420件,判處有罪人犯808人,依法宣告無罪11人,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人犯748人,重刑面達91.3%,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今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該院2005年十大刑事案件。

  1、副局級調研員殺人碎屍

  被告人董兆歧,男,1944年生於遼寧省,系哈爾濱市某機關副局級調研員。被告人董兆歧與被害人許某(女,29歲)於1995年相識,1997年二人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1998年7月開始同居。

  期間,許多次提出要董兆岐離婚並嫁給他,案發前董兆岐已經向其妻子叢某提出離婚,二人商議等待叢退休之後辦理法律手續。

  2004年7月24日8時許,董兆岐將許殺死,之後對屍體進行了肢解並拋棄。27日在董現場企圖自殺,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市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董兆歧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朱春艷等人利用高息集資詐騙

  2002年8月,被告人朱春艷經他人介紹認識了自稱是『月見草油』保健品項目的持有人刁某某,二人協商共同開發『月見草油』項目。

  8月10日、11月9日,被告人朱春艷以黑龍江省坤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以刁為法人代表的哈爾濱友誼香料有限公司、海倫友誼天然植物香料有限公司簽訂了合作生產『月見草油』的《協議書》、《聯營協議書》。因無資金,朱春艷找到戴春榮、李海、張亞娜(均在逃)共商籌款之事,戴、李提出從社會群眾中高息吸收資金。2002年8月29日,被告人朱春艷利用100餘萬元的購物發票注冊成立了以其為法人代表的哈爾濱坤坦高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坦公司),經營范圍為生產Ⅱ類理療儀,注冊資金為100萬元,公司股東發起人為朱春艷和邱彥臣,各出資人民幣50萬元,朱自任董事長(2003年4月,朱春艷私自將原股東邱彥臣變更為其姘夫被告人王長生)。2002年10月,被告人趙麗娜加入坤坦公司,後朱春艷任命趙麗娜為公司總經理、主管財務,負責策劃、實施集資的具體方案,朱給其開月工資,並提取所有集資款1%及其介紹他人集資款總額2%的回扣(管理費)。朱春艷又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聘用張美華、隋穎、張文萍、楊紅、武庚傑、孫嘉奎、於淑蘭等人,被聘用人按協議書上投資生產的『月見草油』項目進行宣傳,以高利率作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公司按協議書的約定給聘用的部長提取各自集資數的15%-20%的管理費,再由部長給其部門代理4%-12%的管理費。坤坦公司成立後,朱春艷分數次以投資生產『月見草油』的名義給刁某某人民幣97萬元。

  2003年3月,被告人朱春艷通過王長生認識了『草坪』項目持有人馬某,商定由朱春艷投資合作開發『草坪』項目。坤坦公司的各部長及代理根據朱春艷、趙麗娜的要求在宣傳『月見草油』出口韓國、日本,可獲取高額利潤的同時,又加大了對開發『草坪』項目的宣傳力度,聲稱『草坪』項目的產品已被2008年北京奧運會包銷,利潤高達300%。此外,由於坤坦公司沒有分文的收益,為彌補前期因兌付高額的本息及點費(管理費)造成的虧損,騙取更多的集資款,朱春艷又決定將存期3個月的月利息由原來的7%提高到10%,將存期6個月的月利息由原來的10%提高到12%。為進一步騙取投資者的信任,朱春艷於2003年8月13日注冊成立了哈爾濱市坤坦綠草種植有限公司,由王長生任法人代表、董事長。朱向該公司投資人民幣200餘萬元用於購買廠房、設備。

  2003年9月初,被告人朱春艷潛逃。

  被告人朱春艷共集資詐騙人民幣8 397.52萬元,返本息人民幣3 942.33萬元,造成損失人民幣4 455.18萬元(尚有2006萬元去向不明)。被告人趙麗娜共集資詐騙人民幣4 945.87萬元,支付本息人民幣2 671.7萬元,造成損失人民幣2 274.1萬元,得贓款人民幣69.93萬元。案發後,公安機關依法查扣贓物價值人民幣160餘萬元。

  此外,被告人趙麗娜於2003年3月至5月間在擔任坤坦公司總經理、財務主管期間,將被騙群眾交回公司領取本金和利息的部分原始『借據』及公司保留的『存根』進行銷毀。

  市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春艷、趙麗娜在坤坦公司一無資金二無任何合法收入,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極少部分集資款作為投資蒙騙群眾,采取用後筆集資款兌付前筆集資款部分本金、利息和管理費的方法,騙取巨額集資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張美華、隋穎、張文萍、楊紅、武庚傑、孫嘉奎、李明華、於淑蘭、賈麗萍受被告人朱春艷、趙麗娜的聘用,客觀上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但缺乏上述被告人主觀上非法佔有集資款的證據,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長生犯集資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朱春艷、趙麗娜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到案後拒不供認犯罪,應依法嚴懲。認定被告人朱春艷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趙麗娜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長生等人被宣告無罪。

  

  3、史宏偉、李蔭虹搶劫殺害哈工大女博士

  被告人史宏偉、李蔭虹均為外地來哈打工人員,因同在哈爾濱市一洗浴休閑俱樂部當服務員而相識,後共同在哈爾濱市道裡區田地街120號2單元202室借房居住,期間,二人因經濟困難產生搶劫之念,經預謀後,准備了卡簧刀、電擊器等作案工具,並多次到街上尋找搶劫對象,因故未果。

  2005年3月6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史宏偉、李蔭虹再次來到哈爾濱市道裡區經緯八道街附近伺機作案,恰遇哈工大女博士被害人張某(女,33歲)從其夫駕駛的自家車上下來,獨自一人往家行走,即在後尾隨,至張住所的2樓緩臺處時,史宏偉持卡簧刀威逼張某並搶奪其財物,因張呼救、反抗,李蔭虹遂用手捂住張的嘴並按住其胳膊,史宏偉向張連刺數刀,搶得人民幣3600元及價值人民幣1200元的皮包二個、諾基亞8310手機一部,後逃離現場。被害人張某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被告人史宏偉分得贓款人民幣900元及手機一部,李蔭虹分得贓款人民幣1000元,贓款均被揮霍,搶得的其他物品被丟棄,手機已於案發後追繳返還被害人家屬。二被告人因搶劫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郭北橫、邵春波入室搶劫殺民警拒捕

  被告人郭北橫以能購買商鋪等為由,通過被告人邵春波在邵家取得10萬餘元錢款,被二人揮霍,無力償還,郭、邵遂產生搶劫之念,由被告人郭北橫提議並經二人預謀後,郭、邵二人於2005年4月6日16時許,攜帶一把卡簧刀、二把剔骨刀等作案工具,竄至哈爾濱市南崗區文景街88號一居民家,以送特快專遞為名,騙開被害人姜某某(女,53歲)家房門,實施搶劫,後姜呼救,郭北橫將其殺死,二人搶得金項鏈一條及密碼箱一個(價值人民幣4035元)。

  公安機關接到群眾電話報警,派員前來抓捕罪犯,二被告人聽到聲音,攜帶搶得的物品離開姜家,在該單元樓道內與民警相遇,二被告人持刀反抗,郭北橫持卡簧刀連刺民警汪瑞濱腋下、肩、背部數刀,致汪輕傷;邵春波持剔骨刀刺民警楊威右手背部一刀,致楊輕微傷,民警與二被告人搏斗後將二人捕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北橫、邵春波搶劫犯罪中致死一人,當場對抓捕的民警持刀反抗,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犯罪氣焰特別囂張,罪行情節特別惡劣,後果極其嚴重,二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之主犯,均應依法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認定二被告人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毛永健以看房為名入室搶劫

  被告人毛永健因缺錢產生以買房、看房為由進行搶劫之念。2005年4月26日10時許,毛與在報紙上登載賣房信息的被害人耿某某(女,49歲)約定要去看房後,即購買了作案工具,並於同日13時到耿家中,持尖刀逼住耿索要財物,耿反抗,毛即將其殺死。被告人毛永健破壞現場後,攜搶得的人民幣1300餘元及松下攝像機、TCL618型移動電話、首飾等逃離現場。攝像機等銷贓得款人民幣2200餘元及所搶現金被其揮霍,其餘部分贓物案發後已追繳返還被害人家屬。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毛永健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6、佟立春等人蒙面入室狂搶50餘起

  被告人佟立春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王樹剛、劉忠林、王海臣及馬林(已死亡)等人於2000年7月至2004年12月間,在虎林縣、蘭西縣、巴彥縣、賓縣、延壽縣、哈爾濱市道裡區、道外區、動力區、呼蘭區等地,采取持械攔路、蒙面入戶等方法,搶劫作案57起,錢物價值人民幣13萬餘元。搶劫中被告人佟立春單獨或伙同馬林致四人死亡,致二人重傷,一人輕傷。搶劫中被告人佟立春伙同馬林將四名女被害人輪奸。

  其中被告人佟立春參與搶劫作案56起(4起未遂,24起入室),參與搶劫款物合計人民幣129 800餘元,搶劫中致死4人,重傷2人、輕傷1人,強奸犯罪4起,強奸(輪奸)婦女4人;被告人王樹剛參與搶劫作案4起(3起入室),搶劫款物合計人民幣23610元;被告人劉忠林參與搶劫作案1起(入室),參與搶劫人民幣1500元;被告人王海臣參與搶劫作案1起(入室),參與搶劫人民幣1500元。2004年12月,被告人王海臣明知王樹剛伙同他人搶劫犯罪,而為王樹剛提供隱藏處所,幫助王樹剛逃匿。

  2000年9月4日17時許,被告人佟立春在巴彥縣豐樂鄉,將被害人賈某放在自家院內一輛價值人民幣2400元的摩托車盜走。2003年6月,被告人王樹剛、劉忠林、王海臣在哈市道裡區新發鄉薛家村新淼陶粒磚廠及紅星家具廠倉庫,盜竊作案兩起,將價值人民幣10350元時風牌農用四輪車及價值人民幣10000元的牛皮一捆盜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佟立春犯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樹剛犯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劉忠林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王海臣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2000元。

  

  7、陳佔發團伙『殺人練膽』

  2004年8月間,被告人陳佔發伙同被告人劉福江、伏利國等根據被告人劉少輝提供的犯罪對象並由劉出面聯絡,數次欲對被害人張某(男,37歲)實施綁架行為未果。同年8月23日20時許,陳佔發等將張某綁架,從其身上搜出黃金項鏈1條、白金戒指1枚、雷達手表1塊,又翻出存折1個、銀行卡1張,逼迫張說出密碼。陳佔發指使當時在陳家的被告人賈墨君與被告人伏利國看守被害人張立明。次日上午,在陳佔發等人威逼下,被害人張某給其妹妹打電話,以他人借款的名義,要求其妹將贖金人民幣150 000元當即匯入其存折上。後被告人陳佔發帶領劉少輝、劉福江返回市內,由劉少輝出面在被害人名下支取人民幣160 200元,交給陳佔發。被告人劉少輝因與被害人張立明有過正面接觸而唯恐罪行敗露,便提議除掉張立明。當日晚,陳佔發與賈墨君返回呼蘭區雙井鎮,指使劉福江、賈墨君將張立明抬至衛生間殺死。事後,陳佔發分發給劉福江贓款5 000元,並指使劉、賈二人掩埋屍體。

  1995年4月,被告人陳佔發糾集被告人劉福江、王文新、王福學預謀到天津市白溝非法購置槍支。陳佔發、劉福江提議實施搶車殺人以『鍛煉膽量』,王文新、王福學均表示同意。嗣後,被告人劉福江、王文新、王福學竄至哈爾濱市原太平區附近截乘1輛無出租車標志的紅色夏利車,按事先約定到陳佔發家接陳上車後,四被告人將該車駕駛員強行拖拽至後排座位,由陳佔發駕車,行駛中被告人王福學、劉福江用尼龍繩將被害人殺死,搶得傳呼機1部,人民幣1 000餘元。當車行駛至哈爾濱市道裡區哈雙北路2.5公裡處時,四被告人將被害人屍體拋至房地局預制構件廠西圍牆外掩埋,後繼續駕車奔天津市白溝。途經長春市因發生故障而將車遺棄。

  2004年10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王榮斌指使趙文義、宋偉(均已判刑)在哈爾濱市香坊區珠江家園分別潛入被害人劉春輝、劉岩家行竊,其駕車望風接應。在劉春輝家盜得金項鏈、金正牌VCD1臺、腰帶1條、美元35元(贓款、物折合人民幣4607.5元)。當三人逃離現場時被公安人員抓獲。贓款物被追繳並返還失主。

  被告人陳佔發參與綁架犯罪1起,致死1人;參與搶劫犯罪5起,致死4人,搶劫犯罪金額合計人民幣118 050元。被告人劉福江參與綁架犯罪1起,致死1人;參與搶劫犯罪3起,致死2人,搶劫犯罪金額合計人民幣106 700元。被告人王文新參與搶劫犯罪3起,致死3人,搶劫犯罪金額合計人民幣1 000元。被告人賈墨君參與綁架犯罪1起,致死1人;參與搶劫犯罪1起,致死1人,搶劫犯罪金額合計人民幣111 350元。被告人王榮斌參與搶劫犯罪2起,致死2人,搶劫犯罪金額合計人民幣111 350元;參與盜竊犯罪1起,盜竊金額人民幣4 607.50元。被告人王福學參與搶劫犯罪1起,致死1人,搶劫犯罪金額合計人民幣1 000元。被告人李曉傑參與搶劫犯罪1起,致死1人。被告人伏利國參與綁架犯罪1起,致死1人;參與搶劫犯罪1起,搶劫犯罪金額合計人民幣5 700元。被告人劉少輝參與綁架犯罪1起,致死1人;參與搶劫犯罪1起,搶劫犯罪金額合計人民幣5700元。

  被告人陳佔發犯綁架罪、搶劫罪數罪並罰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福江犯綁架罪、搶劫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文新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賈墨君犯綁架罪、搶劫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榮斌犯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福學、李曉傑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伏利國犯綁架罪、搶劫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少輝犯綁架罪、搶劫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8、謊稱政協委員『女能人』騙得208.9萬

  被告人周春麗自2001年至2004年期間,謊稱自己是省政協委員,認識省市有關領導,以能為他人昇學、安排工作、購買低價住房、允諾高息借貸等為名,騙取二十幾名被害人錢款合計人民幣208.9萬元。案發後追繳人民幣8000元,其餘贓款均被被告人周春麗用於放貸、償還先期借款、購買彩票及個人揮霍,無法追回。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春麗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給被害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應依法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周春麗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9、拐賣婦女李柱英等組織他人偷越國境

  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柱英、李明陸、洪光喜、封西軍在被告人姜桂花家承包的林場打工時相識。2004年8月中旬,李柱英、李明陸以出賣為目的,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朝鮮)拐騙了該國婦女被害人邊南順(20歲)和『春心』(未找到),偷越國境後,來到吉林省汪清縣富興鎮西崴子村被告人封西軍家。封西軍在明知『春心』、邊南順被拐賣的情況下,以人民幣6 000元的價格購買了『春心』,並窩藏邊南順在其家居住。

  之後,被告人李柱英等又陸續實施數起犯罪行為,共實施拐賣婦女犯罪4起,拐賣婦女6人;實施組織偷越國境犯罪3起,組織5人偷越國境。被告人姜桂花實施拐賣婦女犯罪3起,拐賣婦女4人。被告人洪光喜實施拐賣婦女犯罪2起,拐賣婦女3人。被告人張俊達、劉振勇實施拐賣婦女犯罪2起,拐賣婦女2人。被告人譚佩忠、呂淑梅、封西軍、劉志廣實施拐賣婦女犯罪1起,拐賣婦女1人。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李柱英犯拐賣婦女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被告人李明陸犯拐賣婦女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被告人姜桂花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洪光喜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張俊達、劉振勇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譚佩忠、呂淑梅、封西軍、劉志廣被判緩刑。

  10、梁莉販賣冰毒片劑5000粒案

  被告人梁莉與被告人張洪敏在服刑期間相識。案發前,被告人張立華向其侄女被告人張洪敏提出能否弄到『麻古』,張洪敏應允並與被告人梁莉商定,由被告人梁莉提供冰毒片劑,以每粒人民幣11元價格賣給被告人張洪敏,由張再行販賣。隨後,被告人梁莉謊稱邀其同鄉李某某到東北游玩,將藏匿冰毒片劑5000粒(共計472.49克)的兩個快餐面盒交李攜帶,二人乘車由安徽省出發於2004年10月22日晚到達哈爾濱市,被告人張洪敏在哈爾濱市香坊區濱鋼賓館506房間接應,梁讓李將快餐面盒交給張洪敏。2004年10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張洪敏伙同被告人張立華前往交易地點,欲以每粒人民幣15元向由被告人張立華事先聯系的買主販賣冰毒片劑時,被公安機關捕獲,冰毒片劑5000粒被公安機關查獲。當日,被告人張洪敏帶領警方將被告人梁莉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莉、張洪敏、張立華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三被告人販賣毒品數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梁莉、張洪敏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再度實施毒品犯罪,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梁莉拒不供認所犯罪行,酌予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洪敏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實施重大犯罪行為的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梁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洪敏、張立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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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