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6日電 隨著托管養老在哈爾濱市的日漸普及,托老糾紛日漸上昇。子女指責養老院未盡義務,養老院稱老人本來就屬『高危人群』,雙方爭執不下,甚至對簿公堂。
近幾年,各種檔次的養老院、托老所在哈市紛紛出現,受到很多托老戶的歡迎。但是,隨之而來的事故、糾紛也層出不窮。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往往互不相讓,最後鬧得不可開交。
兩個『老小孩』托老所裡起糾紛
2005年2月11日,李某將其父親送至哈市一家托老所。幾個月之中,李某的父親與同屋住的一個老人經常會因小事產生摩擦。2005年11月9日晚上,李某的父親把窗戶打開了,想放一放味,另一名老人感到外面風大,就起床把窗戶關上了,李某的父親很不高興就又把窗戶打開,接著兩人因此便發生爭執,進而廝打起來,結果兩人都摔倒在地上,造成李某的父親骨折。托老所立即將他送至醫院治療並通知了李某。經診斷,李某的父親傷情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
12月1日,李某將父親送回托老所,並要求托老所給予賠償。托老所一再表示,李某父親的傷是因和另一老人打架造成的,賠償應該找打他的人要。但是,對方老人的家屬卻認為,老人在托老所發生打仗事件,是因為托老所沒有良好的服務和管理,所以一切後果該由托老所承擔。一時之間,三方爭執不下。
針對以上情況,記者采訪了聞明律師事務所的李秋菊律師,李律師稱:正常來講,受傷者的賠償責任應該由直接對他實施侵害的行為人承擔。但是,因為老人是在養老院裡受傷的,那麼養老院在未盡職責的范圍內,也必須承擔補償責任。因為,養老院在平時沒有對老人做紀律要求;在發現兩個老人性格不和常有摩擦的時候,沒有進行調和、解決;聽到老人爭吵時沒有及時制止,而使矛盾激化等,這些都表示托老所在服務上存在問題,所以在賠償方面,托老所要承擔一部分。
未續費期間老人從老年公寓走失
今年72歲的孟某,有輕微老年癡呆。由於沒時間照顧老人,一年前,孟某的兒子就把母親送到一個老年公寓裡。因為兒子一心忙工作,經常兩三個月纔能去看一下母親,續交費用。去年6月底,孟某的兒子恰巧出差去了外地。而這時正好該交孟某的生活費了,老年公寓聯系不上孟某的兒子,收不上錢,於是讓老人回家,但是老人在公寓住慣了,怎麼也不肯走,負責人無奈,只得留她在這兒。7月中旬的一天,孟某突然不見了。老年公寓的負責人以為她自己回家了。可是,直到3天後,孟某的兒子來到老年公寓,纔發現孟某走失多日,急忙開始尋找。
最終孟某在一樓道內被民警發現,送到醫院不久便去世了。親人們悲痛欲絕,質問老年公寓,人怎麼能走失?走失了為什麼不告訴家屬?為什麼不馬上找?可是,老年公寓的負責人卻說,孟某之所以失蹤,是因為其子女沒有及時給老人續費,老年公寓本該讓孟某離開,但出於人道纔收留她,來去自由是她的權利,她的死亡更與老年公寓沒關系。『難道就因為沒有及時交錢就對老人不管不問了?這樣的老年公寓不是太不負責了嗎?』最後,孟某的兒子一怒之下將該老年公寓告上法庭,可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官司打了半年多,他竟然敗訴了。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老人和老年公寓之間本身是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建立在付費提供服務的基礎上。如托老方到期沒有續費,合同就自然終止。老年公寓對老人繼續的管護沒有法定義務,也沒有約定義務,要求老年公寓賠償,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老年公寓有過錯。現在,孟某的兒子非常自責,懊惱不已,怪自己沒有常去看母親,連生活費都忘了交,最終導致母親丟了都沒人知道。
突發哮喘老人在養老院死亡
吳大爺患有哮喘病,兩個月前住進哈市一家養老院。這是一家個人經營的老年公寓,費用分若乾檔次,有特別需要的還可以請『特護』。入院的時候,見吳大爺的病情特殊,院長就極力建議為老人請一個『特護』,以便提供24小時全方位服務。但吳大爺的子女覺得父親完全可以自理,就沒有同意。可誰知一個月後,吳大爺一個人在房間裡看電視時突然發病,急救藥品就在離他不到5米的衣服裡,可服務員卻拿錯了兩次,最後吳大爺經搶救無效死亡。
為此,吳大爺的子女以養老院未盡到約定的看護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養老院賠償老人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8萬餘元。法院受理此案後,養老院稱,吳大爺的死亡是因為他沒有請『特護』,其他普通工作人員又難以勝任『特護』的工作!後來,經過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養老院給付吳大爺子女2000元精神撫慰金。
在養老機構工作多年的資深護理師劉某說,很多養老院為了經濟利益,喜歡向老人及其家屬推薦『特護』,甚至有的老人身體狀況不需要『特護』,他們也建議請。請了『特護』就照顧得很好,沒有請『特護』的就會受到冷落。但不管怎樣,在養老院突發疾病,養老院有條件的必須要進行急救,沒有條件的要馬上叫救護車,並且及時通知家屬。但目前很多養老機構的設施並不全、服務人員素質也不高,往往會耽誤老人急救。因此,托老戶要盡量選擇規模大、設施全的正規養老機構,以防上當受騙。
病情不詳老人在養老院自傷
張大媽因為小腦萎縮,性格變得有些偏執、古怪,經常和其他人發生矛盾,所以在一年之內,孩子們為她換了多家養老院。去年11月,張大媽的兒子把她送到一個新的養老院,因為擔心自己在養老院交不到朋友,張大媽要求兒子先不要公開自己的病情。看到媽媽病得不嚴重,張大媽的兒子就沒有向養老院方面透露母親的病情。可是平靜的日子沒過幾天,張大媽就有點不對勁,和人打撲克藏牌、看電視亂換臺、有時還不理人,惹得大家都不喜歡她。工作人員以為她是需要適應環境,也就沒太在意,可誰知幾天後,張大媽卻在臥室裡用鉛筆刀刺傷了自己。當張大媽的子女見到受傷的母親時,生氣地質問養老院是怎麼看護老人的?並且要求養老院支付張大媽的治療費用。
可養老院不肯輕易服軟,他們認為張大媽的子女在送老人來之時,並沒有如實地講出老人的病情,因此導致看護人員對老人的錯誤評價,進而忽略了她的特殊性。如果早知道張大媽是這種情況,就不會發生意外了。這個理由一時讓張大媽的子女們啞口無言。
聞明律師事務所的苗全軍律師講,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意外,與養老院的看護不當或管理不善等因素分不開。雖然家屬在送老人去養老院的時候,隱瞞了病情,應承擔部分責任,但是養老院在收老人的時候也要例行嚴格體檢,對老人的身體情況、精神狀態應當有一定認識,所以具體的責任分擔還要看合同上約定的。如沒有合同、或合同沒有特殊約定,子女、養老院雙方就要各承擔一部分責任;如在老人進院時簽訂的合同上反映『必須如實告知老人病情』,或『在養老院發生骨折、自殺、走失……養老院概不負責』的,那麼養老院就有可能被免責。所以,親屬在送老人去養老機構時,一定要如實介紹老人病情、認真簽合同、拒絕霸王條款,這樣纔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理性看待托老糾紛
據記者調查,哈市養老結構在民政局登記在案的有300多家,可事實上卻遠遠不止;各養老機構使用的合同、協議各不相同,有的甚至沒有合同,或強加了霸王條款;哈市的保險公司沒有一家可以給70歲以上的老人上意外保險。這些因素都給托老糾紛埋下伏筆。而除了養老機構自身服務導致老年人意外糾紛外,一些做子女的做法也有待推敲。很多子女把老人往養老院一送了之,幾個月也不去探望,老人的健康、精神狀況完全不了解,等到發生意外時,纔發現當初選的養老院不好、合同簽得有毛病、片面認為老人入住時是走著進來的,最後卻躺下了,再過兩天在這兒死掉了,這就是養老院的責任。其實,老年人是一個很特殊的群體,進養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高危人群,發生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哈市很多養老院的老人平均年齡都是70歲以上,還有的全部是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很容易出問題。作為子女,應該維護自己和老人的權益,但同時也要明白,多數養老機構只負責老人的一日三餐和日常護理,他們的服務取代不了子女的贍養,對於家有老人在養老院的子女還應該注意與養老院簽訂正規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建立醫療檔案、明確免責條款、確定賠償細節,最主要的還是要多抽時間去探望老人,了解他們的各方面狀態,掌握養老院的服務情況,避免發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