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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條例>>的建議
2006-02-06 17:16:10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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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條例>>的建議

  提案人:民盟黑龍江省委員會

  提案內容:

1999年2月1日起實施的<<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條例>>,對我省結核病的有效控制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條例>>的某些條款已不適應當前結核病防治工作。建議作修改完善。

  第四條農墾、森工、鐵路系統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結核病防治機構承擔本系統內結核病防治工作,並接受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鐵路已移交地方,鐵路系統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已撤消。因此,本條款有待修改。

  第七章法律責任二十七條(三)擅自收治肺結核病人。我們認為本條款須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做出細化解釋。在實際工作中醫院與疾控中心為此常發生紛爭。部分肺結核病人癥狀不典型,要在綜合性醫院經系統檢查和治療一段時間纔能定診。若把疑似病人都轉診到結防部門或結核病醫院。就鑒別診斷能力,結防部門或結核病醫院遠不如綜合性醫院。一方面造成誤診、漏診。另一方面病人又增加了病人的感染機會。

  結核病在特殊人群中發病率高,如:流動人口,拘留服刑人員。流動人口常因無當地常駐戶籍而不能享受減免政策。拘留服刑人員更不必說。因此,建議修改後的新條例增加相關內容,以利於構建和諧社會,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對二十二條執行不利。現今高校擴招,一些中專、職高、大專生源困難。一些學生雖然體檢已發現活動性肺結核,仍然被錄取。或者不體檢就入學。這無疑會造成結核病的流行和傳播。建議將預防性結核病體檢改為強制性結核病體檢。並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二十七條中加大處罰力度,罰款數額加大。

責任編輯: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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