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招商引資,應需律師參加
提案人:孟繁旭
提案內容:
招商引資是擴大改革開放、實現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繁榮龍江經濟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都十分重視這項工作的落實。作為一名執業律師身份的政協委員,更多地還是用法律眼光看招商引資現象。原本以為法律服務應在各級政府、企業的招商引資工作中安發揮出很大的職能作用。但經過調查了解到,我省存在的大量招商引資工作,特別是能與外商意向合作的印資中,幾乎沒有律師的參與。因為缺乏可行性法律論證、誠信狀況調查、合同簽訂規范等諸多問題,難免在履行中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法律問題。出現了個別區域的地方保護、對外地投資者『關門打狗』、犧牲投資者利益以保全自己;又或出現被外地投資者投機欺騙、地方蒙受損失。於是,不少受損失者都會發出相似的哀嘆:這哪是招商引資、築巢引鳳,分明是坑蒙拐騙。這一現狀仍在上演,損失不可計算。
針對此客觀現狀,筆者建議在各級政府、企業組織招商引資時,應有律師介入,律師介入有如下積極意義:
一、律師介入,可以給外來投資者以投資信心。
只有這樣,投資者看到的龍江政府及企業是嚴格將法律、重規則、守誠信的招商者的形象。因為有見識的商家看重的決不是相對優越的地理、資源等物質環境,而最為看重的是投資環境。即政府的優惠政策和法制環境。軟環境纔能給投資者以定心丸,使他們產生投資安全感,資本安全纔有可能使他們下一步所期望的投資利益能落到實處。而軟環境中,法制環境又是重中之重。精明的政府官員應在提昇法制環境上下工夫,而突出法制,在招商引資這個更多體現私權的領域就必須重視法律人、尤其是被譽為私權利保護神——律師的廣泛參與。我們經常會看到國外投資者在洽談項目時均有律師同行,足見國外投資者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我們千萬不要等到外國投資者說出『你方沒有律師,我方中止談判』時,纔想到律師。
二、律師介入,可以有效防范招商引資奉賢,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個別部門及企業領導不少還存在律師招商引資的參與是在找麻煩、挑刺的想法,從而聽不進律師的正確意見,或者盲目認為律師在項目洽談、簽約中作用不大,反正有關所簽合同正是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范本。其實,這些看法存在很大誤區,因為認識誤區,我們的政府及企業已交了不少學費以買取經驗與教訓。律師介入招商引資,他們可做:1、可行性法律論證,出具法律意見書。2、誠信狀況調查。3、起草審查法律文書。4、辦理有關法定手續。5、受托辦理爭議問題。可以從多個方面不同角度預防風險,促進招商引資工作健康有序按照法律的規定發展。
具體措施:
建議由政府以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在重大經濟活動的開展中,確立律師能夠參與的硬性規定,如在辦理相關重大項目的批准環節,是否應規定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保證該項目的法律執行無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