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無照經營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要明確歸口管理
提案人:九三學社,黑龍江省委
提案內容: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國務院2002年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幾年來,我省對無照經營企業的查處取締作了大量的工作,促進了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但是,對個別無照經營易發領域的查處取締力度還不夠。如:歌廳、塑鋼加工、鐵藝加工、汽車修配等行業,由於無視法律的約束,不規范的經營管理,所產生的環境污染嚴重地影響了居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百姓久告不愈,他們所依托的環保部門,因為職能的限制,無權對無照經營者進行取締。國務院制定的《辦法》使法律得到了完善,對無照經營的取締有法可依,百姓們對政府看到了希望。可是,自《辦法》公布以來,讓百姓感到,的確是對那些不法經營者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環保12369環境污染舉報電話成了這些弱勢群體經常求助的熱線。
據查,這些企業全部是無照經營企業。對這些無照經營企業所產生的環境污染的根治,成了環保的『痼疾』。上訪群眾由於不堪忍受無照經營不法企業給他們正常生活所帶來的乾擾,到工商局去舉報,但得到的回答是『噪聲污染問題去找環保局』。對這些,不用說那些弱勢群體被推來推去,就連環保局也不知道如何來解決無照經營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目前,無照經營企業污染擾民的數量呈上昇趨勢)。
對有法不依,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也有如下的規定:『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
為了認真執行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使我省行風建設健康發展,真正為百姓排懮解難,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於有環境污染的無照經營單位,按歸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承擔職責並認真履行職能。
二、近幾年來,環保『110』舉報電話、市政『110』舉報電話、公安『110』舉報電話給廣大百姓帶來很多方便,解決了不少急、難問題。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盡早開通『110』信訪舉報電話,以便對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