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進一步完善土地流轉制度保證現代農業的健康發展
提案人:民革黑龍江省委
提案內容:
一、實行土地流轉是土地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80年代初開始實施的土地承包責任制,實現了集體所有、家庭經營的兩權分離的產權結構和農民與土地的緊密結合,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對農業生產的促進、農民收入的提高和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與歷史的變遷,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特征的農村土地制度,已不能滿足農業生產發展對土地管理體制的要求:現存的土地生產經營規模過小,地塊分割細碎、分散等矛盾,迫使農民繼續沿用傳統手工勞動工具,農民自己決定耕種的品種,自己實現播種的質量,實行小農的生產作業方式。扼制了農業生產規模的擴大,不利於農業技術的進步,已經成為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障礙。沒有土地流轉的暢通,我們省的農民就只能是一家一戶的小農生產方式,就不可能實現糧食質量的統一標准和農業現代生產的要求,農民也無法走出土地給他們劃定的生活圈子。要實現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和農業的發展,關鍵在於土地制度必須符合市場經濟對資源配置的要求,實現土地資源的流轉順暢。所以,實行土地流轉是解決土地生產經營規模過小和實現農業高效的必然選擇。
二、目前我省土地流轉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土地制度的建設方面,我省的農業土地流轉還處於需求不明顯,操作不規范的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農民缺乏土地流轉的政策知識,農村基層組織缺乏
土地流轉的管理策略。發生的部分土地流轉大都在農戶之間私下商議進行。農民對自己的相關權利不明確,不知道自己的土地權利通過什麼途徑來維護。作為集體組織的土地發包方,缺乏應對這些情況的辦法和措施,缺乏政策上指導,沒能及時履行土地承包變更中的有關手續,致使土地流轉隨意性大,失於管理,很不規范。
2、缺乏有效保護農民權益的機制,發生土地流轉的情況時,農民的利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在相關各個主體中,農民總是處於弱勢地位。作為承包土地的農民在土地變更問題上沒有說話的權力,也更談不上自主、自願,甚至連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權利也會受到侵害。
3、農民的就業出路少,土地流轉存在根本的制約。土地是農民主要的生產資料,放棄土地就意味著放棄農業生產,放棄了自己的飯碗。土地流轉的前提之一是農民有其它的收入來源,有其它的就業出路。目前,農民進城還有許多障礙,農民缺少其它非農收入,使得農民不能放棄土地,土地的流轉變得很困難。
三、完善和規范土地流轉制度的建議
1、加強相關土地法規的建設,進一步明確土地權利關系,減少行政乾預,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做好有關政策、法律的宣傳工作。建立以農民為主體地位的農村土地流轉機制,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實現土地流轉的有序和暢通。
2、發展以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主要形式的農村土地合作經營組織。改變農民種田吃口糧的舊觀念,提倡農業優質高效,實現農業的產業化。擺脫一家一戶的小生產方式,逐步走向規模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的生產道路。
3、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為農民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排除農民進城的各種障礙,逐步建立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4、建立公平、合理、有償的利益補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土地流轉收益歸農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流轉要正確處理好流入方、流出方和流轉中介組織等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要科學測算農地產權流轉價格。加強對農地價格的評估工作,在充分考慮地價構成因素的基礎上,對農地進行分等定級,科學評估、確定農地的流轉價格。
5、建立開放、競爭、公平、有序的農村土地市場。正確定位農地流轉市場的主體與客體;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大力培育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建立與行政脫鉤、市場化的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進行項目推介,規范土地流轉程序。
6、土地流轉要堅持因時、因地、因農戶流轉的原則。生產力的發展是逐步提高的過程,土地流動有一定的條件,最重要的條件就是生產力水平。農戶承包土地流動要因地制宜:承包土地這種地權制度設計的預期目的是為了解決農民的溫飽問題,解決數量龐大的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如果制度環境發生了變化,其制度設計內容也應隨著制度環境的變化而調整;農戶承包土地流動要因農戶制宜:農民的收入不一樣,就使得農民之間的生存條件不一樣,對土地流動的承受能力也就會不一樣。因此,土地流轉要進行分類指導。
土地流轉關系到千家萬戶農民的生活,是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要求,也是保持我省農業不落伍、不被淘汰的要求。隨著中國加入WTO,外國農產品憑借其價格優勢大舉進入中國市場,作為農業大省的黑龍江農業將面臨更大的挑戰。如果今天我們不試圖走出『土地破碎』而尋求『土地整合』,將來我省農業就會在激烈的競爭中敗下陣來。所以,一方面土地流轉作為關系農民生存的大事,要穩妥慎重操作,而另一方面,土地流轉制度又必須建立和完善,要積極的操作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