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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解讀
2006-02-11 06:58:53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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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11日電 《黑龍江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解讀。

  過程問責與結果問責並重

  這一原則改變了長期以來有關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的考評和監督工作一直以結果問責為主的現狀,重點規定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的過程落實和過程問責,通過強化責任制落實過程的監督,達到消防安全的最終目的。以結果為准問責的模式否定了事故發生、發展的規律,背離了科學的發展觀。亡羊補牢固然重要,但是關鍵還是『防患於未然』。《規定》具體規定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的過程落實措施,強化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環節的監督和考評。在法律責任部分具體規定了消防工作過程不落實的法律責任,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過程問責與結果問責並重,促進消防事業的科學發展。

  各級政府應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

  根據《消防法》的規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消防工作中負有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責任。《規定》明確了逐級成立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綜合、協調消防工作,監督、檢查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整合社會力量,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提高消防工作效率和綜合協調能力。

  新標准應當逐步適用老建築

  隨著消防技術規范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我省許多建築的消防設施無法滿足新的技術標准要求,社會上的火災隱患就不斷『形成』,甚至越改越多。《規定》規定了已經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築不符合新技術標准的,產權人、使用人有義務落實預防措施,逐步達到新的技術標准,但不搞『一刀切』。這一規定在全國尚屬首次。

  重大火災隱患政府公示督辦

  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必須由各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督促、落實。《規定》在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有關責任的同時,還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火災隱患,實現了社會各界對重大火災隱患的知情權和整改監督權,便於群眾對於火災隱患的重視和規避,促進社會消防安全環境的改善。

  重大停產停業政府依法批准

  根據《消防法》規定,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單位在停產停業時,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向當地人民政府請示。《規定》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收到請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批復,並具體界定了『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單位』范圍,避免了個別政府含混批復和無限期沈默現象的發生。

  頻發重特大火災政府領導須辭職

  根據《消防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消防工作的首要責任主體。特別是在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重特大火災發生處置上,政府具有其他任何主體無法替代的責任。《規定》明確了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多次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類似規定在全國消防法規中尚屬首次。

  強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職能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作用。《規定》進一步發展完善了有關法律法規中關於消防執法主體的規定,第一次全面地以法的形式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執法的工作職責,確立了公安派出所在對居(村)民區和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責,還規定了派出所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公安派出所在當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機關領導下實施消防監督工作,業務上接受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