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2月27日電 陳先生來電話反映,他於1月28日下午6時,到哈爾濱道外區的一家洗浴中心洗浴。該洗浴中心為其提供了第32號衣物櫃的鑰匙。陳先生將衣物放好鎖櫃時,發現鎖有些不好用,鎖了好幾次纔將衣物櫃鎖上。
當晚8時左右,陳先生洗浴後來到32號衣物櫃准備開鎖更衣時,發現櫃門開著,他的卡西歐運動手表沒了,放在上衣口袋裡的2000餘元現金也不見了。他急忙找到洗浴中心的負責人說明情況,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誰知該洗浴中心的負責人卻理直氣壯地指著牆上貼的『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丟損自己負責』的聲明,責備陳先生,為什麼不將衣物櫃鎖好。
後陳先生到當地派出所報案。民警到該洗浴中心調查,發現有一個服務員在陳先生丟失錢物後也消失了,而且連行李都不見了。經過其他服務員證實,陳先生的確帶有2000元左右的現金,因為他在吧臺領鑰匙的時候曾經將口袋內的現金拿出來一次。洗浴中心的人表示,他們對此事也非常遺憾。但那個最有嫌疑的男服務員已經逃跑,而且目前仍然沒有什麼線索,賠償的事只能是找到偷錢人再說了。
在與洗浴中心負責人理論無果的情況下,陳先生向本報諮詢,洗浴中心到底該不該賠償他的損失。
接到陳先生的投訴,記者諮詢了市消協的有關負責人。消協負責人說,浴池的這種『店堂告示』是出於維護自身的利益,為了減少自己的風險,並試圖通過這樣的告示,堂而皇之地將風險轉嫁給顧客,免除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40條規定,這種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顧客洗浴,是一種特殊的消費方式,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顧客在洗浴消費的過程中,其隨身攜帶的物品及衣物,需要脫離自己的視線,或交由洗浴中心保管,或自己存放於洗浴中心提供的衣箱內。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見,顧客洗浴消費的過程中,應由洗浴中心負責其財物的安全。
雖然在本案中那個有重大嫌疑的服務員在逃,但洗浴中心也應當承擔責任,因為是該中心員工的行為造成了陳先生的損失。在此類案件中最關鍵的就是證據問題,其他店員可以證明陳先生身上攜帶的現金,而且衣櫃上破損的鎖也可以證明洗浴中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