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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尾氣造成一人中毒死亡 修配廠、車主、業主按比例賠償
2006-03-02 17:36:05 來源:東北網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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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2日電(記者 雷蕾)為圖修車方便,在酒店旁邊租房,結果汽車尾氣滲入酒店,致使一名住客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近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修配廠、車主、酒店業主按8:1:1的比例賠償死者家屬88413元。

  2005年3月初,哈爾濱出租車司機李發承包的捷達出租車發生燃燒事故,李發便將車送到朋友吳吉祥開的汽車修配廠修理,因為車子損壞嚴重,需要長時間修理,修配廠活又多,地方不夠,吳吉祥便聯系李發將修配廠旁邊的一個車庫租下來,專門用做修車之用。這個車庫緊鄰著哈爾濱某酒店,屬該酒店業主王祥所有。過了半個多月時間,車修得差不多了。3月27日這天,吳吉祥的修理工程彪將車點火後進行研磨,然後就離開了車庫。第二天早上8點,隔壁酒店的員工一上班就發現借住在酒店閣樓上的於明和另兩名員工全都昏迷不醒,隨即將三人送往醫院搶救,於明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調查得知,於明是酒店業主王祥的朋友,借住在王的酒店裡。27日晚,因汽車研磨的時間較長,排出的尾氣便慢慢從車庫牆壁上的孔洞滲入到一牆之隔的酒店閣樓裡,在這裡睡覺的於明和另兩名員工誰也沒有查覺,便糊裡糊涂地中了毒。而那個滲入尾汽的孔洞是酒店和車庫之間動力電線的穿孔線,搭設電線時誰也沒注意這個孔洞的存在。

  於明的父母得知於明意外死亡的消息後,將李發、吳吉祥、王祥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們賠償各項損失。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程彪在車庫內研磨發動機屬於汽車修理的延續,程彪系吳吉祥僱用的修理工,其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因此程彪違反操作規程致使於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賠償責任應由僱主吳吉祥承擔,並且是主要責任,其承擔的賠償比例佔全部賠償金的80%。李發作為車輛所有人及車庫的租賃方,有對車輛管理不當的責任,承擔10%的賠償比例。王祥作為酒店和車庫的所有權人,其出租房屋存在瑕疵,牆壁有孔洞,該孔洞又與於明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應對於明的死亡承擔責任,亦承擔10%的賠償比例。

  據此判決,於明父母共獲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88,413元,其中吳吉祥賠償70,730.4元,李發賠償8841.3元,王祥賠償8841.3元。

  判後,吳吉祥不服提起上訴,被哈爾濱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