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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劃痕要理賠相當難
2006-03-03 10:51:2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姜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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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3日電 保險公司說,理賠必須要有公安部門的簽字蓋章;公安部門表示,因不是交通肇事,自己沒有法定義務做認定———一起『車身劃痕』帶來的保險理賠,卻因這兩種說法,讓投保者陷入兩難境地。律師認為,這是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設下的障礙。

  曲先生講,他去年買了一輛『本田飛渡』新車,並在某保險公司投了『車身劃痕損失險』。今年2月23日下班時,曲先生發現右後側車門處被刮了一條近1米長的劃痕。因找不到肇事者,曲先生趕緊通知了該保險公司。

  該保險公司勘查後,作價650元,同意對劃痕損失理賠,但同時提出,理陪必須有公安部門做出的事故認定。原來,在保險合同中有這樣一款規定:『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

  然而,曲先生在交警大隊卻碰了壁。事故科一民警告訴他,像車身輕微劃痕這樣的事構不成交通肇事,交警部門也就沒必要出現場。保險公司勘查車傷時,交警部門沒出現場,不能僅憑保險公司開出的證明,就做出不符合程序的事故認定,而且交警部門也沒有法定義務對此做出認定。

  3月1日,該保險公司理賠中心一負責人告訴記者,保險公司沒有執法權,需要公安部門協助;而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沒規定何種交通事故交警可以不出現場,也就可以理解為只要有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就有義務出警,現在交警部門以事故輕微而不出現場、造成不能對車損做出認定,屬於公安部門行政不作為。

  拿不到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保險公司就不予理賠,這讓在兩個部門多次往返的曲先生犯了難。他不理解,這到底是保險公司的合同條款不合理,還是交警部門工作不作為?他到底該告誰?

  保險專業律師李濱說,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消費者只須向保險公司提供與確認事故原因、損失程度相關的證據即可,在公安部門沒有法定義務為曲先生出具證明材料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上述格式條款顯失公平,更是與法律相衝突的,如果保險公司堅持己見,曲先生可向法院起訴。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