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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國企改制最大涉貪案2600萬贓款已上繳
2006-03-13 05:37:13 來源:法制早報電子版  作者:王榮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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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12日電 『案款不是贓款;即使是贓款,也要法院認定,上繳國庫的權力也在法院,檢察院無此權力。所以,檢察院的行為屬於嚴重越權。』關潤松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世嘉律師事務所范伯松律師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強調。

  據報道,原國有企業黑龍江省經協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經協開發公司)總經理關潤松,於2000年至2001年期間趁該公司國有企業改制的機會,將價值2000多萬元的國有企業『經協開發公司』資產評估為20.6萬元,又找人虛假出資2000萬元,獲得有關部門的批復,將該公司注冊為自己擔任法人代表的個人公司即『黑龍江省經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檢察機關認為,關潤松佔有2600.53萬元的國有資產,並在此期間三次挪用370萬元公款,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據律師介紹,此案是黑龍江省最大的一起國企改制涉貪案。目前,2600餘萬的贓款已經上繳國庫,工商局擬吊銷經協公司執照,資產由另一家公司接收管理。

  法院判決前

  應遵從無罪推定原則

  范伯松律師稱,盡管此案是黑龍江省最大的一起國企改制涉貪案,但是,法院還沒有判決,關潤松還只是犯罪嫌疑人。但是,按照有罪推定有關部門就已經把企業拆分了,那麼,如果將來無罪,企業損失誰來賠償:『真的要國庫出錢買單嗎?我們可以把這種行為理解為是一種新型國有資產流失。』

  范律師分析說,首先是黑龍江國資委給哈爾濱市檢察院的回函違反法定程序。國資委經國家授權對於定向企業實行產權監督,此為其法定職權。現無論黑龍江省經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協公司),還是案件當中所涉黑龍江省經濟技術聯合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經聯公司),均不在黑龍江國資委的管轄范圍之內。黑龍江國資委給檢察院的回函雖然屬於建議函,但是其客觀地認定了一個事實:就是經聯公司為經協公司的合法的上級主管單位以及財產擁有者,並依此建議由經聯公司接管經協公司,這是毫無法律依據的。首先是一種越權行為;其次走入了『行政代替司法審判的舊時代的老路』。

  其次,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做出的兩次撤銷注冊處罰。第一次雖已被撤銷,但客觀造成了經聯公司強行接管經協公司的違法局面;第二次雖仍在聽證之中,但證據不足。只指出一點——在撤銷注冊之日,如果經協公司的實有資金大於注冊資本金,則不能撤銷。原因很簡單,我國的注冊資本金制度是基於法理上的『公示原則』而產生的,如果後者與前者相符或超出,則就不違反這個原則。

  其三,哈爾濱市檢察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當中存在三處違反程序之處有待商榷。即:有超期羈押之嫌;如果檢察院已將2600餘萬元案款認定為贓款,直接上繳國庫,檢察院將經協公司7000萬的資產全部交於經聯公司管理,檢察院的行為屬於嚴重越權,不審先決。

  對涉刑案企業資產

  管理立法缺失

  『在民事案件訴訟中,可以采取財產保全的方法來保護當事人的財產,而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財產數目更大,像這個案件上億元,在案件沒有定論之前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范伯松律師很為立法中這一缺失感到為難。

  他認為關於企業資產,其歸屬的確認在我們的法制社會必須經過必要的行政及司法程序,即使是非法改制,企業的資產也不會必然地屬於開設單位。經協公司現在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其沒有主管單位。在改制前,其法定的主管單位一直是黑龍江省經濟技術合作委員會,必須指出,上級主管機關自始至終就沒有向經協投入過一分錢。

  此事與國企改革政策法規不完善有關,而且改制也不是關潤松一人能夠完成,是上級部門直至國家機關批准部門共同把關完成的結果,不能將過錯歸結到關潤松一個人身上。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王宗玉在接受采訪時認為:在改革開放初期甚至在改革開放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們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的性質規定並不是很完善。尤其是在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問題上,由於各種待遇的不同,投資人『掛靠』國有企業現象是很多的。有些企業名為國有企業,但實際上國家並沒有投資。所以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我們要歷史地看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拿現在的規定去認定當時的問題的性質。規定基本上是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的,對此之前的事情沒有約束力。所以在辦理刑事案件確定企業性質時應該非常慎重。應該尊重歷史,依據法律、實事求是地進行。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