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4日電(實習生 黃健) 14日,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2005打假維權典型案例』。
昆山哈森鞋業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經查,昆山哈森鞋業有限公司委托昆山哈森鞋業有限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負責其公司在哈各商場所僱人員管理、貨物調配、人員開支、商品結算、商場貨款催要等。其在南崗區木介街16號租一庫房裝有『哈森』和『卡迪娜』等品種鞋為(新世界一樓、秋林一樓、遠大三樓、中央商城一樓、賽麗斯商場一樓、和平松雷三樓、松雷商廈五樓、百盛購物一樓、哈一百二樓)送貨及調貨用。2004年春節期間,該公司為提昇銷售額,委托昆山哈森鞋業有限公司哈爾濱辦事處給各商場送禮金合計金額人民幣8800元,沒有入帳。
昆山哈森鞋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已構成經營者利用財物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哈爾濱市工商局南崗分局對其進行罰款人民幣70,000元的處罰。
哈爾濱鴻德霖經濟貿易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經查,哈爾濱鴻德霖經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貿易公司),2004年以現款進貨方式從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購進美國產血糖儀、血糖紙、可吸螺釘、金骨威填骨材料、乳腺旋切儀等醫療器械。然後,分別銷售給黑龍江省電力醫院、黑龍江省腫瘤醫院、哈爾濱市第一醫院、哈爾濱市醫大一醫院、哈爾濱市骨傷科醫院等醫院。合計銷售額2084,888.00元。該貿易公司為了銷售其經營的醫療器械,2004年6月,該貿易公司邀請黑龍江省腫瘤醫院醫生參加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生公司)在昆明的研討會,實際是到昆明對乳腺旋切儀現場治療和使用操作情況進行觀摩,該醫生在參會期間的費用由強生公司負責提供,往返交通費即4,880.00元由該貿易公司負責核銷。黑龍江省腫瘤醫院於2004年10月以58.5萬元購買一臺乳腺旋切儀。2004年5月26日,哈爾濱市第一醫院醫生去參加全國泌尿會議,此次會議與該貿易公司並無關聯,但貿易公司為該醫生報銷一半交通費,即1,740.00元。2004年4月14日,該貿易公司在省貫通購物廣場以168.00元購買一盒化妝品送給大慶龍南醫院骨科護士長。2004年12月13日,該貿易公司以1,096.00元價格購買一套化妝品送給省醫院財務人員。2005年2月,哈醫大一院骨科醫生,去沈陽辦理家庭私事,該貿易公司黃某一同前往,由該貿易公司為該醫生報銷機票款380.00元、住宿費345.00元。哈爾濱市骨傷科醫院以每克2,500.00元在哈爾濱鴻德霖經貿有限公司購買36克可吸螺釘、金骨威填骨材料。然後,該貿易公司在2004年12月27日以每克100.00元給哈爾濱市骨傷科醫院返利款現金3,600.00元。哈爾濱市骨傷科醫院把3,600.00元計入其他收入科目。哈爾濱鴻德霖經貿有限公司把3,600.00元計入管理費科目。該貿易公司為醫院相關人員報銷差旅費、住宿費、化妝品、返利款合計12,2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和《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哈爾濱鴻德霖經濟貿易有限公司為有業務關系醫院的醫生核銷差旅費、住宿費、化妝品、返利款的行為,已構成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哈爾濱市工商局對哈爾濱鴻德霖有限公司罰款30,000.00元。
延壽縣電業局亂收費案
2004年9月,延壽縣工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延壽縣電業局自2004年6月對縣內居民住宅樓一戶一表改造,強制居民用戶繳納133.7元費用,購買其提供的電線及表箱等附屬物。
經查,延壽縣電業局於2004年4月1日開始組織對延壽鎮內居民住宅樓一戶一表改造,並於2004年6月開始正式實施,至調查時,延壽縣電業局已改造和正在改造的家屬樓共計23棟,對民用住宅每戶收取改造費133.7元,商服每戶收取改造費200元,已收取改造費的住宅樓有經委綜合樓8,000.00元、法院綜合樓14,027.00元、財政局綜合樓1,940.00元、印刷廠綜合樓2,380.00元、物價局樓1,210.00元、建委綜合樓770.00元、飲食綜合樓3,106.60元,共計收取樓區改造款50,241.20元。在實施改造的過程中,縣電業局於2004年7月27日給延壽縣物價局發文《關於進行統建綜合樓一戶一表改造的請示報告》(延電發[2004]25號),延壽縣物價局對此沒有給予批示,延壽縣電業局在一戶一表改造過程中的主要做法是,把一樓商服用戶的電表統遷到樓外統一表箱;把二樓以上民用住宅用戶的電能表集中在四樓統一設置表箱,主要目的是為了便於電業部門統一管理。
延壽縣電業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乾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屬亂收費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哈爾濱市工商局對其進行沒收違法所得50,241.20元處罰。
呼蘭縣康金農業生產資料站經銷不合格復合肥案
2005年3月15日,呼蘭區工商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呼蘭縣康金農業生產資料站經銷的沃地利肥(硫酸鉀型)進行現場隨機抽取樣品,委托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進行檢驗,沃地利肥(硫酸鉀型)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2005年4月4日,分局向當事人送達該產品檢測報告書(NO:HG-2005249),2005年4月15日,當事人對沃地利肥(硫酸鉀型)提出復檢申請,而且要求重新抽樣,並要求到國家級檢測機構檢測,經局長立案會研究決定,同意當事人的申請,2005年5月3日,分局與當事人及此肥生產廠家技術代表對該產品(同一批次)共同到現場進行重新抽取樣品,委托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檢驗,判定該產品質量不合格。經查此肥是呼蘭縣康金農業生產資料站於2004年11月從黑龍江省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購進180噸,進價:每噸2040元,售價:每噸2120元,已售出48噸,獲利3840元。
呼蘭縣康金農業生產資料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經銷不合格產品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哈爾濱市工商局呼蘭分局責令當事人將未售出的不合格復合肥返廠加工合格後銷售,並對其進行沒收違法所得3840元、罰款人民幣46160元的處罰。
哈爾濱冠金水暖器材經銷有限公司經銷不合格產品案
經查:哈爾濱冠金水暖器材經銷有限公司於2005年8月23日從唐山建支瑪鋼有限公司購進總價18469.22元共105件的水暖件,其中DN15三通35件,進價200元/件,售價205/件,DN15彎頭35件,進價180元/件,售價185元/件,DN15管箍35件,進價147.692元/件,售價152元/件;2005年10月10日從哈爾濱市購進鋼制對焊90度(Φ76)彎頭150個,進價3.5元/個,售價4.0元/個。以上兩種商品經黑龍江省五金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測,該批產品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在質檢期間從唐山建支瑪鋼有限公司購進的105件水暖件除抽檢的樣品外全部售出,獲利500.78元,貨值金額18970元,鋼制對焊90度(Φ76)彎頭未售出既被查獲,在案件處理期間自行返廠,貨值金額600元。
哈爾濱冠金水暖器材經銷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了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分局對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500.78元。
2:罰款49499.22元。
黑龍江古龍集團酒業有限公司倒賣陳化糧案
經查,2003年12月,黑龍江古龍集團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龍酒業公司)在黑龍江糧油中心批發市場簽訂了陳化糧購買合同10份,購買陳化糧29955噸,總金額27,637,000元。其中在通河縣第二糧庫購買陳化水稻5600噸(合同號:200302200),成交金額5,152,000元;在通河縣清河糧庫購買陳化水稻49000噸(合同號:20030230),成交金額4,606,000元;在延壽縣第四糧庫購買陳化水稻5000噸(合同號:20030232;20030233),成交金額4,450,240元;在訥河市拉哈糧庫購買陳化水稻2588噸(合同號:20030331),成交金額2,406,840元;在訥河市通南糧庫購買陳化水稻2177噸(合同號:20030334),成交金額1,872,220元;在訥河市訥河糧庫購買陳化水稻1090噸(合同號:20030332),成交金額1,013,700元;在依蘭縣德裕糧庫購買陳化水稻1500噸(合同號:20030237);成交金額1,320,000元。在密山縣密山糧庫購買陳化水稻6000噸(合同號:20030259);成交金額5,760,000元。在虎林糧庫購買陳化水稻1100噸(合同號:20030273),成交金額1,056,000元(密山糧庫和虎林糧庫的7,100噸陳化水稻已被大慶法院強制執行)。
經過對古龍酒業公司和有關企業及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古龍酒業公司謊報生產加工能力,騙取陳化糧購買資格,購買陳化糧後,並沒有用於古龍酒業公司的生產,而是為了謀取非法利潤進行倒賣,倒賣陳化水稻合計22855噸,合計金額20,821,000元。
古龍酒業公司謊報生產加工能力,騙取陳化糧購買資格購買陳化糧,銷售陳化糧,已出庫的陳化糧沒有運抵古龍酒業公司加工使用,轉讓陳化糧購買合同給糧庫充抵庫存的行為,違反了《黑龍江省陳化糧銷售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陳化糧到達買方企業後,買方要及時向其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糧食局報告,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糧食局根據陳化糧銷售合同現場驗明無誤後,由當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買方開具陳化糧入庫證明。買方必須保證合同標明的貨物到達地與貨物實際到達地相一致。凡陳化糧發出後,未能自發出之日一個月內運抵合同標明到貨地的(突發事件除外),一律按倒賣陳化糧處理。』及第十六條第一項『陳化糧購銷合同一律不得轉讓,凡倒賣、轉讓陳化糧購銷合同的,視同倒賣陳化糧』的規定,違反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的規定,屬倒賣陳化糧的投機倒把行為。
鑒於古龍酒業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第(一)項所指行為的,強制收購物資,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資,處物資等值2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哈爾濱市工商局對其作出如下處罰:
1、處以出庫並已倒賣的22855噸陳化糧價值20,821,000元的20%以下罰款98萬元,上繳財政;
2、函告各糧庫所在地工商局繼續調查上述陳化糧的去向;
3、建議移交司法機關。
哈爾濱增益達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無照經營案
經查,哈爾濱增益達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增益達公司),於2005年3月9日經黑龍江省能通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授權在哈爾濱地區代理能通公司的長途話務發展業務。該公司於2005年4月初,租用哈爾濱市香坊區司徒街79號六單元201室設立網絡電話(VOIP電話)通話平臺,在沒有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寬帶IP網絡從事網上通話業務,從中收取話費,並向中國聯通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和杭州普博科技有限公司交納了終端話費和軟件開發費。同時,增益達公司在經營電信業務過程中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制定會員消費返利計劃,假借接納會員、發展代理的方式進行變相傳銷。至案發止,增益達公司以會員加入繳納1286元贈純話費1000元面值,含10張話費充值卡號方式發展代理商84個,其中會員132人,收取會員話費169,752元,收取代理商話費保證金420,000元,交納話費和軟件開發費105,600元、稅金7,414.29元,其違法所得56,737.71元。
增益達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已構成無照經營行為。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哈爾濱市工商局責令增益達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56,737.71元,
2、罰款70,000元;
以上兩項罰沒款合計:126,737.71元,上繳財政。
黑龍江省銀發石油銷售發展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產品案
經查,黑龍江省銀發石油銷售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於2005年5月14日,從哈爾濱綠環車用節能清潔燃料廠(以下簡稱燃料廠)購進了93號車用節能清潔燃料油(以下簡稱燃料油)7噸,存入93號汽油罐內(原庫存93號汽油5.74噸,合計12.74噸),並以93號乙醇汽油的名義相繼對外銷售了7.64噸,尚餘5.1噸。5月17日,哈爾濱市工商局經檢支隊對燃料廠未售出的燃料油進行了抽樣送檢,由黑龍江省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進行了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燃料廠表示由市局抽樣送檢的燃料油可以代表其廠向該公司售出的燃料油的整體質量,該公司對市局出據的可以代表燃料廠同批次產品質量的檢驗報告結論沒有異議。該公司所購燃料油進貨單價為每噸4,650元,購貨金額為32,550元;銷售單價為每昇3.83元,獲利3,391.40元;貨值金額為38,917.40元。當該公司發現該批燃料油存在質量問題後,於2005年5月16日將存儲罐內未售出的燃料油5.1噸及時返給了燃料廠。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已構成了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由於該公司銷售不合格燃料油的行為導致了加油車輛不同程度的損壞,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哈爾濱市工商局對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3,391.40元;
2、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計116,752.20元;
3、沒收返廠的不合格燃料油5.1噸。
以上1、2項罰沒款合計120,143.60元,上繳財政。
黑龍江橡園酒業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05年8月8日根據舉報,反映哈爾濱市南崗區贛水路199號,黑龍江橡園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橡園公司)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君妃』酒,市局經檢支隊對其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商標侵權行為。
經查,自1999年開始,黑龍江北大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大倉集團)與橡園公司合作生產銷售北大倉極品君妃酒,合作日期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合作期滿後橡園公司將『君妃』商標及產品的瓶型、人物圖形、文字專利等轉讓給北大倉集團。於2002年8月28日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轉讓公告,『君妃』商標轉讓給北大倉集團。
2005年7月15日北大倉集團向市局投訴,發現市場上不斷出現假冒的北大倉君妃酒,請求工商部門對這種侵權行為予以制止和查處。經北大倉集團和經檢支隊的初步調查,發現上述酒為橡園公司在市場上銷售的。2005年8月8日,經檢支隊對橡園公司的經營地點哈爾濱市南崗區贛水路199號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經銷有北大倉君妃酒、君妃酒和江山美人酒,同時在該公司的入庫單中發現有定做君妃酒內塞、鋁環、塑封圈和君妃酒50度小條標、小點標的紀錄。經過調查和對該公司總經理詢問,該公司在與北大倉集團解除合作時庫存還有北大倉君妃酒和君妃酒3500箱,這幾年也在陸續銷售,至2004年初由於所經銷的北大倉君妃酒和君妃酒的四種包裝中個別包裝缺少,影響銷售,該公司利用回收的酒瓶、酒盒,又通過外加工定做了君妃酒內塞、鋁環、塑封圈和君妃酒50度小條標、小點標等,於2004年3月和5月分兩次加工生產北大倉君妃酒和君妃酒(410毫昇50度)200箱,共計800瓶,批發以85號/瓶-90元/瓶不等,零售以102元/瓶的價格全部售出。因當事人生產的上述酒同原來與北大倉合作生產北大倉君妃酒和君妃酒一起銷售,未單獨記錄、記帳,無銷售票據,故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
橡園公司在將『君妃』商標轉讓給北大倉集團後,未經北大倉集團的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北大倉君妃酒和君妃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哈爾濱市工商局對其罰款70,000.00元的處罰。
哈爾濱市成信農資經銷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不合格產品及虛假宣傳案
經查,哈爾濱市成信農資經銷有限責任公司於2005年3至4月間,分別從青島現代農化有限公司購進農藥『海傲撲』大豆沃根重茬劑200箱,每箱進價90.00元,每箱銷價105.00元,銷售142箱,獲利2,130.00元,貨值金額21,000.00元;從河北省滄州市天利農藥廠購進農藥5%『高效』氯氰菊酯500箱,每箱進價70.00元,每箱銷價75.00元,銷售60箱,獲利300.00元,貨值金額37,500.00元;從河南博愛田園農化廠購進農藥中40%川東樂果150箱,每箱進價95.00元,每箱銷價105.00元,銷售117箱,獲利1,170.00元,貨值金額15,750.00元;購進農藥全殺淨150箱,每箱進價105.00元,每箱銷價115.00元,銷售117箱,獲利1,170.00元,貨值金額17,250.00元。上述4種農藥經黑龍江省分析測試中心檢驗被判為不合格產品。2005年4月26日哈爾濱市成信農資經銷有限責任公司將沒有售出的5%『高效』氯氰菊酯440箱返廠銷毀,共獲利4,770.00元,貨值共計91,500.00元。
又查,哈爾濱市成信農資經銷有限責任公司於2005年4月,分別從哈爾濱市瑞豐農化有限責任公司購進農藥速斃350箱,每箱進價285.00元,每箱銷價310.00元,銷售270箱,獲利6,750.00元;從西安嘉科農化有限責任公司購進世克20箱,每箱進價145.00元,每箱銷價160.00元,銷售2箱,獲利30.00元;購進農藥蚜吸斃420箱,每箱進價85.00,每箱銷價110.00元,銷售190箱,獲利4,750.00元;從河南省博愛縣田園農化廠購進農藥稻瘟快槍200箱,每箱進價160.00元,每箱銷價180.00元,銷售50箱,獲利1,000.00元;從河南省遠東農藥有限公司購進農藥大豆病光光(遠東菌星)500箱,每箱進價140.00元,每箱銷價200.00元,銷售270箱,獲利16,200.00元;共計獲利28,730.00元。哈爾濱市成信農資經銷有限責任公司經銷的上述五種農藥對其性能和用途作了虛假表述。
哈爾濱市成信農資經銷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不合格農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准和要求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哈爾濱市工商局對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4,770.00元;
2、沒收剩餘不合格農藥『海傲撲』大豆沃根重茬劑58箱,40%川東樂果33箱,全殺淨33箱;
3、處以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74,500.00元。
哈爾濱市成信農資經銷有限責任公司經銷的農藥其性能和用途作虛假表述的行為違反了《黑龍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據《黑龍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哈爾濱市工商局對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28,730.00元;
2、罰款人民幣92,000.00元。
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合並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33,500.00元;
2、罰款人民幣366,500.00元。
3、沒收剩餘不合格農藥『海傲撲』大豆沃根重茬劑58箱,40%川東樂果33箱,全殺淨33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