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日電 為實施集約化利用城市土地資源和空間資源,建設節約型城市,哈爾濱市今天開始實施《建築容積率及相關問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對新區、舊城區等建設項目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及建設項目綠地率都作了嚴格限定。
新區建設項目:(原則上必須成片開發)多層住宅容積率不應超過2.0;高層住宅容積率不應超過4.5;公共建築容積率不應超過8.0。
舊城區高層建築集中區域的建設項目:高層住宅容積率不超過4.2;公共建築容積率不超過7.0;市中心區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容積率不超過7.0;舊城危棚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多層住宅容積率不超過2.2,高層住宅容積率不超過4.5。
舊城獨立地段(插建)改造項目:多層住宅容積率嚴格控制在1.8以下;高層住宅容積率嚴格控制在3.5以下;公共建築控制在5.0以下。舊城區小於2000平方米的用地原則上只允許拆除,鼓勵建設公園、綠地、停車場或其他公益設施。確需改造的,容積率嚴格控制在1.0以下。
據業內人士介紹,《規定》中較之以往適當調高了大部分建設項目容積率指標,目的是強調為城市提供公共空間及公益設施面積的比重。這等於在規劃用地面積不變的情況下,允許開發商在規定范圍內建高層。比如,在新區建住宅,開發商每為市民提供自由使用的1平方米開放空間(規定為常年開放,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的廣場、綠地),並負責開放空間日常維修管理或承擔日常維護管理費用的,根據開放空間地區控制容積率核定允許其增加建築面積數量(加高樓層)。而額外為城市提供公益設施(公共廁所、文化活動場所及警務室、青少年、老年、活動站室等),並向公眾提供無償使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使用面積的,允許增加建築面積6平方米。這實際是制定了相應的建築容積率獎勵政策,積極引導開發建設單位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質量。
為滿足城市景觀建設需要,合理確定城市重要景觀節點建設項目的建築容積率,《規定》還對建設項目的建築密度和建設項目綠地率作出了規定。
多層住宅項目住宅建築的淨密度不大於28%;高層住宅項目的住宅建築淨密度不大於20%;城市中心區的公共建築一般建築密度不超過40%,特殊地段可適當提高建築密度,但不宜超過60%。舊城區住宅改造項目的綠地率不小於25%,新城區住宅建設項目規劃綠地率不小於30%。
該《規定》由哈爾濱市城市規劃局、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哈爾濱市房產住宅局聯合制定。
附:
容積率: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建築面積(包括附屬建築物面積,不包括地下建築面積、架空開放的建築底層等建築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
建築密度:指各類建築的基底總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住宅建築淨密度是指住宅建築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的比率。
綠地率:指建設用地范圍內綠地總面積佔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