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2日電 11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哈市近日下發了《關於哈市調整2006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調整哈市市區今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並按照新核定的基數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
通知規定,哈市各單位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時間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年工資總/實際發放工資月份。職工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共計六部分構成。各繳存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個人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通知要求,單位錄用或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發放工資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總額。外省、市調入哈市的職工,按其調入單位實際發放工資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總額。哈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其調出單位上一年度實際發放工資月份或按調入單位實際發放工資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總額。通知規定,對於不進行繳存基數調整或不按規定時間調整繳存基數的單位,職工可向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單位將被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對已完成調整繳存基數的單位,繳存銀行憑單位調整繳存基數有關證明,到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監察處登記備案,並作為年終對繳存銀行的考核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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