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3日電(記者 劉華) 從2006年5月1日起,黑龍江省降低涉及出租汽車的部分收費標准。降低的收費標准包括:降低公路養路費收費標准,以現行標准為基礎降低20%征收;降低計價器檢定收費標准,由現行的96元降到45元,每年檢定1次;降低安全技術檢驗收費標准,由現行的95元降到85元,對第一次檢驗不合格的出租汽車復檢時不再收費;降低綜合性能檢測收費標准,其中,出租汽車技術等級評定檢測收費標准由現行的200元降到160元,二級維護竣工檢測收費標准由現行的65元降到53元,有關檢測機構對出租汽車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必須遵循自願原則,不得強行檢測並收費。
記者從黑龍江省物價局獲悉,為應對成品油價格上漲,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穩定發展,最近,經省政府同意,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於減輕出租汽車行業負擔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取消(免收)涉及出租汽車的部分收費項目,取消和免收的項目包括:從2006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免收公路客運附加費;從2006年5月1日起,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防洪保安費;取消運輸管理費、客運管理費、治安費、特殊行業審驗費和機動車輛排污費;停止收取交通信息費;不得強行要求出租汽車司機加入各類協會並收取會費。
《通知》還對規范其它收費項目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各地出臺的涉及出租汽車的收費項目,凡是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未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二是除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依法對出租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收取檢驗費外,其他單位一律不得進行尾氣、噪聲等各種強制性檢測並收取費用。不得借對出租汽車檢測、處罰和管理之機強行向出租汽車司機收取公告、登記、拖車、學習資料和培訓等費用;不得強行攤派訂閱報紙、雜志及推銷物品。三是機場、車站、碼頭、飯店、賓館、商場及文化娛樂中心等公共場所不得向出租汽車收取各種駐點營運費和管理費等。四是規范征收出租汽車司機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合理確定納稅額,不得超標准征收。五是各地要依法規范出租汽車企業收取的承包費和管理費,標准過高的必須降下來。
《通知》同時規定,為化解燃油價格上漲對出租汽車行業影響,穩定出租汽車司機收入,對於因成品油價格調整導致出租汽車增加的部分運營成本,可采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予以消化。燃油附加的收取標准為每乘次0.5元至1元,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照法定程序確定,並根據成品油價格上漲情況適時出臺。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取消或免收的項目和新的收費標准向社會進行公示,並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項減負措施落實到出租汽車司機,出租汽車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截留。各級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涉及出租汽車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高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