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4日電 哈爾濱市道外區某中學教師王明(化名)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期間,先後以調動工作、辦理上學、辦理退休手續為名進行詐騙,騙取人民幣共計2.7萬元。13日,哈市道外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以罰金1萬元。
今年54歲的王明是哈市道外區某中學體育教師,自稱廣交朋友的他,常對身邊的人說自己認識教委的領導,可以幫著辦理工作調動、子女轉校。時間一長,身邊的人也就知道了這位『神通廣大』的王老師。
2004年12月,王明的朋友刑某找到他,說自己想調動工作,王明二話沒說,當場答應刑某,但要刑某交納一定的『手續費』,不到4個月的時間,王明先後要求刑某交納檔案復印費、車費、油錢、養老保險等各項費用共計1000餘元。交完了這麼多項費用後,刑某安心在家等待工作調動的結果,可直到2005年4月,刑某的工作也沒有任何音訊。實在等不下去的刑某多次找王明,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等等再說。
2005年6月,艾某通過朋友王華找到王明,希望自己的孩子能進重點高中。當時王明說,他現在已經調到教委了,辦個昇學不成問題。此後,王明先後以需要打通關系等名義向艾某索要錢款。為了讓孩子上一個好學校,艾某幾次親自將錢送到王明家裡,當著王華的面,王明多次表示這事交在他手上絕對可以放心。直到中考結束,孩子昇學問題仍沒有明確答復,此時的艾某已交了手續費、疏通費等共計1.4萬元。
一次次詐騙得手使得王明的膽子逐漸大了起來,不到一年的時間,他先後以辦理轉學、昇學等名義詐騙2.7萬元。他四處揮霍詐騙得來的錢財,遇到『債主』上門要債,王明開始還能應付,可到了後來,他也招架不住了,就躲了起來。『債主』找不到王明,就找他的前妻討要。2005年10月,由於不堪忍受債主們的『騷擾』,王明的前妻撥打了『110』報警,將王明送到派出所。
13日,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假事實之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產,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已構成詐騙罪,判處王明有期徒刑3年,並處以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