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16日電 被私藏的槍支擊中頭部死亡的王某,生前曾投保近百萬元,在其死後,保險公司以王涉嫌故意犯罪死亡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王某的女兒王蓉便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和保險代理人李某告上法庭。昨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王蓉的訴訟請求,平安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正當。
據了解,2002年5月至12月,王某通過保險代理人李某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包括意外傷害保險等共4份保險,保險金額合計為95.34萬元,身故受益人為其女王蓉。2003年9月19日晚,王某為某酒樓天棚做防水時,其隨身攜帶的手槍走火致其死亡。經哈市公安局技術部門鑒定,該槍是西德產道具槍改制的手槍,為法定槍支。公安局認定,王某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槍支,但人已死亡,故此案終結。
2004年2月18日,王蓉委托保險代理人李某向平安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4月29日,平安保險公司認為,因被保險人犯罪導致其身故,平安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不予給付保險金,解除保險合同,退還現金價值和未滿期保險費5527.89元。
2004年12月2日,王蓉以平安保險公司拒賠無依據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其賠付保險金95.43萬元及利息。
市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安局對王某『非法持槍犯罪』案的『情況說明』具有證明效力,足以認定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非法持有的槍支走火所致。平安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是正當的。而王某在4份保險合同中的『投保聲明欄』內均已簽名,證明其對平安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均已了解。王蓉以平安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李某未對合同中『故意犯罪』的免責條款的含義作出解釋為由,主張該條款無效,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