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6日電 5日,省建設廳廳長史殿臣向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作了關於《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並提請大會審議。
現狀: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我省於1993年制定了《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但隨著建設事業的發展,以及一系列新法規和新標准的出臺,原條例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生活的需要。
解讀:
各方責任作出細化規定
據了解,《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從開工監督到工程驗收監督全過程進行規范,從而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同時,為明確質量糾紛責任,該《條例(草案)》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等責任主體對工程質量所承擔的責任分別作出細化規定。
因設計造成危樓,責任方保修並賠償
目前,我省一些建築工程尤其是住宅工程,因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的糾紛日益增多。這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部分工程草率驗收,甚至沒有驗收合格便交付使用,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二是建設工程質量發生問題後,各方互相推諉,久拖不決,致使大量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發生,該《條例(草案)》規定,建設單位不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從而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責任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和賠償責任。住宅工程項目在保修范圍內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保修責任。
意義:
該《條例(草案)》具有可操作性,能夠突出監督職能,調整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切實解決我省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這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保證全省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