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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米花侵權案』宣判 道裡區法院一審判決:萬達影城勝訴
2006-06-10 08:12:57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周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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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10日電 哈爾濱萬達電影城不許觀眾把在外購買的爆米花帶進影廳,並由此引發了一場官司——消費者陳國偉以影城的規定侵犯了他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限制人身自由等為由,將其訴至法院。昨天下午,道裡區法院一審駁回了陳國偉的訴訟請求。

  35歲的陳國偉是一名律師,今年3月7日他到萬達影城看電影,工作人員以其自帶食品為由禁止他進入放映廳,他將食品寄存後,纔被允許進入觀看了電影。第二天,他再次來到萬達影城,工作人員依舊拒絕他將自帶的爆米花帶入場內。他只好進入影城後花10元錢再買一桶。而他在萬達影城樓下的『大食代美食廣場』購買的爆米花只需7元錢。陳國偉認為,萬達影城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影城『謝絕外帶飲食』的店堂告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而不讓其進入影廳則是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了作為一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於是,陳國偉將萬達影城訴至法院,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其3元錢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萬達影城根據自己企業經營定位、經營理念及本行業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經營慣例,制定的『請勿攜帶非影城食品進入影廳』等相應管理規定,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應視為合法。被告只是根據管理規定限制原告外帶食品的自由,而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據此,原告認為被告不讓其攜帶外購食品進入影廳,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觀點,無法律依據。

  萬達影城銷售10元的爆米花,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原告認為被告物價過高,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元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據此,道裡區法院昨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陳國偉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責任編輯: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