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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通報7起乾部違法違紀案件 18名乾部受到處分
2006-06-21 05:48:18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劉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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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21日電 昨天,哈爾濱市紀檢委向社會公布了7起黨員乾部違紀違法案件。這7起案件由哈爾濱市紀委、監察局聯合查處,涉案18名黨員乾部受到了黨政紀處分。

  這7起黨員乾部違紀違法案件是: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原庭長宋小平受賄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副局長徐亮挪用公款案;哈爾濱市道外區城建局局長張偉明違紀案;哈爾濱市第二水泥廠原廠長劉琪淪、哈爾濱市第二水泥廠原副廠長何煥炬、哈爾濱市第二水泥廠銷售科原副科長杜旭華職務侵佔、貪污案;哈爾濱市燃氣化工總公司工程小區綜合開發建設指揮部指揮陳永濱貪污公款、私設小金庫、公款旅游案;阿城市交警大隊原副大隊長蔣國平挪用公款案;阿城市糖廠興業小區項目違規審批責任追究案(上述7起違法違紀案情如下)。

  哈爾濱市紀委要求,在堅持反腐敗,嚴懲腐敗分子的同時,各級黨組織要加大對黨員乾部的教育監督力度。要切實加強對廣大黨員乾部的理想信念和從政道德教育、反腐敗形勢教育、黨紀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典型示范和警示教育,尤其要組織廣大黨員乾部認真從通報的案件中吸取教訓,真正從思想上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同時,要有重點、分層次地加強對黨員領導乾部的監督。要圍繞落實黨員領導乾部廉政承諾、述職述廉、民主評議、民主生活會、誡勉談話和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的情況加強監督。要緊緊抓住人、權、錢三個重點環節進行監督。對發現的黨員領導乾部廉潔從政方面的苗頭性問題,要及時提醒,使這些黨員領導乾部不犯或少犯錯誤,從而把黨員領導乾部的從政行為真正置於有效的監督之中。各級黨組織要加強領導乾部失職的責任追究和責任問責力度。要防止一些人在決策失誤或失職的遮掩下,牟取私利,給國家造成損失。

  中院民五庭庭長宋小平受賄案

  宋小平:中共黨員,2002年6月任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長(正處級)。

  2002年夏,省法院民三庭助理審判員田某的朋友葛某、王某開辦的北京市卓越新世紀技術有限電子公司(以下稱卓越電子公司),在市法院起訴廣州藍鴿科技有限公司、某部隊計算機技術研究所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田某找到時任哈爾濱市法院民五庭庭長宋小平,請求宋對卓越電子公司給予關照,宋表示同意。當該案件受理後,宋向該庭主辦審判員交待應給予關照。2002年8至9月,田某送給宋小平人民幣2萬元,對其表示感謝,宋收下此款後佔為己有。2005年11月22日,大慶市龍鳳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宋小平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經中共哈爾濱市紀委常委會審議,給予宋小平開除黨籍處分。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

  中院執行局副局長徐亮挪用公款案

  徐亮:中共黨員,2001年4月任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執行局副局長,2002年6月任該院執行一庭庭長(正處級)。

  2001年12月至2002年5月,徐亮任副局長期間,將執行款470餘萬元分4筆轉至哈爾濱市融信典當有限責任公司。2002年2月徐亮從此款中提出現金10萬元,借給哈爾濱市亞細亞房產開發公司董事長鄒某用於工人開工資。大慶市龍鳳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徐亮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經中共哈爾濱市紀委常委會審議,給予徐亮開除黨籍處分。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

  道外區城建局局長張偉明違紀案

  張偉明:中共黨員,2004年4月任道外區城建局局長(正處級)。

  2005年7月2日,張偉明帶領職工到吉林市松花湖旅游風景區游玩。當晚,張偉明與本機關其他3人在住處棋牌室打麻將賭博。次日凌晨被吉林市松花湖旅游經濟開發區公安局治安大隊發現,4人當即被帶到治安大隊進行詢問。後被該公安局以賭博行為處以每人治安罰款1000元。另外,2003年9月,張偉明違反規定擅自決定挪用拆遷專戶資金50萬元用於項目建設。

  經中共哈爾濱市紀委常委會審議,給予張偉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阿城交警大隊副隊長蔣國平挪用公款案

  蔣國平:中共黨員,系阿城市交警大隊原副大隊長。

  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蔣國平在任阿城市交警大隊事故股股長及副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挪用本單位事故抵押金總計148萬元,用於進行營利活動及個人使用,此款案發前返還81萬元,餘款案發後全部返還。阿城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

  經中共哈爾濱市紀委常委會和市監察局審議,給予蔣國平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劉琪淪、何煥炬、杜旭華職務侵佔、貪污案

  劉琪淪:中共黨員,2001年11月至2004年初任哈爾濱市第二水泥廠廠長、黨委書記。

  何煥炬:中共黨員,2001年10月至2004年初任哈爾濱市第二水泥廠副廠長。

  杜旭華:中共黨員,1998年6月至2004年初任哈爾濱市第二水泥廠銷售科副科長。

  2001年至2003年,杜旭華在任哈爾濱市第二水泥廠銷售科科長期間,將100餘萬的銷售貨款擅自截留。隨後,杜將其中37萬餘元交給劉琪淪,24萬餘元交給何煥炬,餘款近5萬元用於個人支出。取得貨款後,除部分用於公務支出的錢款在廠財務科報賬,其他錢款,劉琪淪、何煥炬均以個人墊付款形式掛在單位欠賬上。

  2004年3月,杜旭華找到劉、何,商定用假運輸發票和假工資單平賬。3人在假票據上簽字並交至財務科,後被檢舉。道外區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劉琪淪有期徒刑3年;以職務侵佔罪,判處何煥炬有期徒刑2年;以貪污罪,判處杜旭華有期徒刑2年。

  經中共哈爾濱市紀委常委會審議,給予劉琪淪、何煥炬、杜旭華開除黨籍處分。

  陳永濱貪污公款、私設小金庫、公款旅游案

  陳永濱:中共黨員,1998年3月任哈爾濱市燃氣化工總公司工程小區綜合開發建設指揮部(以下稱工程小區指揮部)指揮、企華房屋開發公司經理。

  2001年至2002年,陳永濱利用其購買的假門診收據,先後偽造了三張現金收據,並利用職務便利,共套取現金9千餘元,其中近3千元被據為己有。

  1999年至2001年,陳永濱決定將工程小區指揮部出租鏟車等收入計9萬餘元放入單位『小金庫』。1999年10月,企華房屋開發公司對外出租停車場,隨後將此筆收入也放入單位『小金庫』。截至2001年10月,該『小金庫』收入資金累計15萬餘元,主要用於職工福利和處理不合理支出。

  1999年8月初,常作山和陳永濱商定以到杭州協調欠款一事的名義,分別攜妻並帶其他兩名工作人員到昆明、黃山等地游覽。此次旅游費用陳永濱和其妻共花費3萬餘元。

  經中共哈爾濱市紀委常委會審議,給予陳永濱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決定收繳陳永濱等人公款旅游費用上繳國庫;行政由其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作相應處理。

  阿城糖廠家屬樓項目違規審批責任追究案

  糖廠項目是2003年經阿城市副市長韓某簽批,初步確定由阿城市元盛電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元盛公司)開發的糖廠家屬區綜合樓項目。同年10月,阿城市計劃局在元盛公司不具備房產開發資質的情況下,給該公司發了關於同意糖廠項目立項的批復。2004年1至4月間,阿城市國土局為元盛公司違規辦理了經營性土地『招、拍、掛』手續。哈爾濱國源土地房屋估價諮詢公司土地評估師佟明信和阿城市國土局土地資產股股長朴海水弄虛作假,使元盛公司違規低價取得了該項目1.6萬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同年4月,阿城市規劃局違規為該項目發了工程規劃許可證。同年10月,阿城市房地局在沒有得到資金監管銀行拆遷保證金回執的情況下,給該項目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

  興業小區項目是陳奎英(元盛公司法人代表)以阿城市興業印刷有限公司職工集資建房的名義搞的房產開發項目。2002年11月,阿城市房地局在該項目缺少開發商資質證明的情況下,為該項目辦理了3棟商品房產權登記。2004年,又為該小區一棟物業管理用房和一棟在規劃為自行車棚位置上建的違法建築辦理了產權登記。

  劉曉東:中共黨員,阿城市發展改革局大項目辦副主任。

  對本單位違規辦理糖廠項目基建計劃負直接責任。哈爾濱市監察局決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朴海水:阿城市國土局土地資產股股長。

  張立君:中共黨員,阿城市國土局副局長。

  阿城市國土局違規審批糖廠項目土地出讓金,造成元盛公司少繳土地出讓金的後果。對此,朴海水負直接責任,張立君負直接領導責任。哈爾濱市監察局決定,給予朴海水行政降級處分,給予張立君行政警告處分。

  張國良:中共黨員,阿城市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審批股股長。

  對阿城市規劃局違規給元盛公司辦理糖廠項目辦理許可證負直接責任。哈爾濱市監察局決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張國庫:中共黨員,阿城市房地局拆遷辦副主任。

  餘宏波:中共黨員,阿城市房地局副局長、拆遷辦主任。

  阿城市房地局違規給元盛公司辦理糖廠項目拆遷許可。對此,張國庫負直接責任,餘宏波負直接領導責任。哈爾濱市監察局決定,給予張國庫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餘宏波行政記過處分。

  徐謙:中共黨員,阿城市房地局房產測繪隊隊長。

  高石:中共黨員,阿城市房地局產權股股長。

  阿城市房地局違規辦理興業小區房屋產權登記。對此,徐謙負直接責任,高石負直接領導責任。哈爾濱市監察局決定,給予徐謙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高石行政警告處分。

  佟明信:中共黨員,哈爾濱國源土地房屋估價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稱國源公司)評估部主任。

  王澤偉:中共黨員,國源公司董事長。

  國源公司在對糖廠項目建設用地進行土地出讓金評估過程中,違規出具評估報告,造成元盛公司少繳土地出讓金的後果。對此,佟明信負直接責任,王澤偉負有領導責任。經中共哈爾濱市紀委常委會審議,給予佟明信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給予王澤偉黨內警告處分。

責任編輯: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