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2日電 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擬出臺《哈爾濱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並公開向市民征集意見建議。有意見或建議的市民可寄信至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市政府法制辦財經商貿立法處,聯系電話:84664923。
價格調節基金應按月繳納
據《哈爾濱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在本市市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人。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人應當按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准為月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超過5000元的按照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的1?繳納;繳納人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未超過5000元的按照每月5元繳納。銀行(含信用社)按實收利息的0.5?征收;保險企業按照保費收入的0.5?征收。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專款專用
據介紹,價格調節基金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去年松花江水污染期間,市政府便拿出部分價格調節基金用於調節上漲的水價,保證百姓的利益。但以往哈爾濱市只是在部分行業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比例也較高。此次出臺《哈爾濱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旨在使哈爾濱市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更加規范、公開、公正。
據規定,價格調節基金堅持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由市地稅部門代為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繳納人向所屬地稅部門申報稅款時應當同時申報價格調節基金,並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期限與稅款繳納期限相同。價格調節基金繳納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向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減免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申請,由有關部門審定。
價格調節基金用於調控和穩定市場價格的項目包括:價格政策性的補貼項目;平抑主要副食品及重要商品價格異常波動的補貼項目;重大節日或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時,向困難群體提供的食品價格補貼項目;支持副食品生產的補貼項目;扶持科技含量高、無公害、綠色蔬菜等農產品生產的補貼項目;支持與副食品等農產品相關科研活動和科技成果的引進、示范及推廣的補貼項目;支持部分副食品批發市場建設的補貼項目;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和穩定物價的項目。
申請使用要有可行性論證報告
價格調節基金采取差額補助、無償撥付的使用方式。按期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並符合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項目的單位,可以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
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下年度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要附項目方案和可行性論證報告等相關資料。因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引起價格波動,需要使用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和穩定市場價格的,可由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市財政部門予以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