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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內已發現60個日遺化武埋藏點 遍布19個省
2006-07-06 05:08:14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崔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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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6日電 5日,在寧安市化武回收作業現場舉行的中外媒體記者見面會上,外交部處理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問題辦公室主任劉毅仁就日遺化武問題接受了中外記者的采訪。

  1945年後,日遺化武致中國公民1000多人受害

  面對記者關於對日本政府處理在華遺棄化武工作是否滿意這一問題,劉毅仁坦率地說:『我不能說滿意。之所以不滿意是因為日方的行動太慢!按照約定的時限明年就要到期了,可日方連一枚化學炮彈也沒有銷毀。我們只有一個要求,就是要快!』

  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境內已經發現的60個日遺化武埋藏點,范圍遍布19個省(區)。有記者問:『劉主任評價一下,黑龍江是否算得上日遺化武的重災區?已經發現的數量是多少?』

  劉毅仁拿起地圖說:『看一下地圖上的分布就知道了,黑龍江當然是重災區。根據歷史資料記載,侵華日軍當年將大量化學武器運進中國,並公然違反國際法,多次使用化學武器,有確切使用時間、地點及造成傷害情況記錄的多達1241例,使用范圍遍及中國19個省(區)。侵華日軍大量使用化學武器給中國造成了深重災難,根據當時中國有關統計資料,侵華日軍使用化學武器造成中國軍民傷亡高達約20萬之眾。』

  劉毅仁介紹,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侵華日軍將大量化學武器掩埋地下或棄之於江河湖泊之中。迄今為止,已在中國19個省(區)60個地點發現當年侵華日軍遺棄的化學武器,其中吉林省敦化市哈爾巴嶺是截至目前最大的埋藏點。據中日雙方專家探測,推算約有近40萬枚化學炮彈。在其他地方發現的少則幾十件,多則成千上萬件。另外還有很多有關日本遺棄化武的線索尚待進一步調查確認。中國政府多次要求日本政府提供有關侵華日軍當年在華遺棄化學武器的資料和信息,但日方至今未向中方提供,因此無法准確判斷日本遺棄在華化武的數量。為了消除日本遺棄在華化武的毒患,保護中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從1949年到1997年《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生效前的48年間,中國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對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進行了多次調查,並處理了日遺化學炮彈約30餘萬發、毒劑約20噸。

  劉毅仁表示,在華日遺化武到底有多少,日方最清楚,遺憾的是日方卻以種種借口拒不提供有關化武的埋藏資料。不過,有資料證明自1929年開始至1945年止,日本生產了7000多噸、700多萬發毒氣彈,絕大多數運到了中國。

  日本不同意將化武運回日本國內銷毀

  劉毅仁向記者介紹,《公約》是第一個規定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國際條約。其就遺棄化武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為銷毀遺留的化學武器,遺棄國應提供一切必要的財政、技術、專家、設施及其他資源,領土國應提供適當的合作。這為妥善處理遺棄化武問題提供了國際法律依據。

  劉毅仁說:『在《公約》生效後,中日兩國政府經過談判,於1999年7月29日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談判初期,中方要求日方將遺棄在華化武運回本國銷毀。日方表示為難,聲稱日本國內法禁止化武入境,國民也難以接受,加之遺棄化武常年在地下和水中掩埋,大多嚴重鏽蝕變形,有的已出現滲漏,運輸難以確保安全。因此,請求中方允許在中國境內銷毀。鑒於日方的請求並考慮到在華日遺化武的實際情況,中國政府從盡快消除在華日遺化武對中國人民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威脅,以及誠實履行《公約》出發,在日本政府承諾遵守中國法律,優先確保人員安全和不污染中國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中國政府同意在中國境內銷毀日遺化武。中國作為受害國,冒著人民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可能受到危害的風險,做出同意在中國境內銷毀日遺化武的決定是非常不容易的。從這一點上講,中方為協助日方銷毀遺棄在華化武做出了巨大的犧牲。』

  中方協助日方回收化武37499件

  劉毅仁向記者介紹,中國政府為履行國際公約,協助日方銷毀在華日遺化武做出了巨大努力。包括此次在寧安市的化武回收作業在內,已經60餘次協助日方進行各類處理日遺化武的現場作業,並承擔了大量的工作。

  劉毅仁說,迄今為止,中日雙方對日本遺棄在華化武進行確認調查、挖掘回收及鑒別包裝等各類現場作業共計60餘次,共挖掘回收日本遺棄化學武器37499件,化學戰劑污染物近200噸。在這些現場作業中,受日方委托,中方承擔了作業現場事先調查和作業現場布置、制定安全評價、防護、作業計劃等各種作業方案、作業過程中的防護洗消、監測分析、中毒救治、常規醫療和衛生防病等全方位醫學保障,氣象、影像監控、通信、應急救援、後勤保障等工作,並為日方進行探測、挖掘、鑒別、安全化處理、密封包裝等提供專業支持。

  另外,為安全保管已回收的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受日方委托,中方建立了7個日本遺棄化武托管庫,並在尚未建庫地區臨時租用10個設施作為臨時托管庫房。中方專門安排警衛力量對上述17處托管庫和臨時庫房進行24小時不間斷看管。

  銷毀日遺化武緣何動作緩慢

  劉毅仁說:『《公約》規定的10年銷毀期限將於明年期滿。但令人遺憾的是,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的實質性銷毀至今尚未開始。日方最近向中方提出,由中日雙方聯合向國際禁止化學武器執理會提交銷毀延期申請。坦率地講,中方並不情願提交延期申請,但從履行《公約》和盡早消除日遺化武對中國人民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的威脅和危害的大局考慮,中方本著務實的態度,同意日方關於將最終銷毀日期延至2012年的請求。於是根據《公約》規定,中日雙方於今年4月29日前向執理會正式提交了延期完成銷毀的申請。

  劉毅仁介紹,中日雙方自1999年《備忘錄》簽署以來,一直圍繞銷毀日遺化武有關問題進行磋商,但由於日方過多地考慮本國的利益,導致中日雙方圍繞工程項目實施主體問題的磋商遲遲不能達成一致,影響了銷毀進程。此外,中方近年來多次向日方通報新發現的日遺化武有關情況,要求日本派團進行確認調查和安全化處理。日方以人手和經費有限為由,每年只安排兩三次調查,致使許多日遺化武得不到確認和安全化處理。中國政府已根據《公約》和《備忘錄》的規定,為協助日本政府開始銷毀日遺化武做好了一切准備。

  劉毅仁重申:日本遺棄在華化武問題是日本軍國主義侵華戰爭期間犯下的嚴重罪行之一,也是中日間的重大歷史遺留問題。中國政府敦促日本政府認真履行《公約》規定的遺棄國銷毀責任和義務,加強和完善銷毀在華日遺化武專門機制,加大人力和財力等資源投入,以積極負責的態度加緊推進銷毀在華日遺化武進程,盡早全部徹底銷毀在華日遺化武。

  新聞背景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二戰期間,日本軍國主義者大量開發和研制化學武器,並用於侵華戰爭。日本投降前夕,侵華日軍為了掩蓋罪行,將大量化學武器就近掩埋或遺棄。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國參與國際事務的活動增多。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談判中,中國政府堅持未來的公約中應該包含『解決遺棄化學武器問題』的條款。20世紀90年代初,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談判取得重大進展,該公約也明確了化學武器遺棄國的銷毀義務,公約於1997年4月正式生效。中日兩國同時加入《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根據該公約規定,中國境內日遺化武必須在2007年4月前徹底銷毀完畢。

責任編輯: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