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2日電 合伙做生意本應以誠信為先,然而,許志卻與哈爾濱市某運輸公司惡意串通,將套牌車賣給了自己的合伙人,使其蒙受損失。日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許志與運輸公司之間的購車行為無效。
2004年9月,張鑫通過朋友認識了許志,經過一陣接觸,張鑫覺得許志挺有頭腦,便蒙生了與其合伙做生意的念頭。去年4月,張鑫和許志達成口頭協議,合伙經營車輛運輸,由張鑫負責出資,許志負責聯系購車和經營。張鑫分三次將24萬元購車款交付給許志去購車。2005年5月15日,許志給張鑫出具了24萬元的收條。其後,許志到哈爾濱市某運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五輛歐曼運輸車並由許志將車派往山西鐵礦運輸。
可是車上道後,還沒走出黑龍江,就被交警攔住,其中三輛車是套牌車,根本不能上道營運。罰款,再加上油錢、修車費、養路費等費用,張鑫不但沒賺到錢反而又賠進去18.3萬餘元。張鑫這一氣非同小可,他找到許志,向他討個說法。可是許志卻說車已經買了,要退不可能。2005年8月張鑫將許志、運輸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許志和運輸公司之間的套牌車輛買賣行為無效,並賠償自己的損失。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許志在與張鑫合伙從事車輛運輸的情況下,以張鑫提供的購車款為合伙人購置車輛的過程中,在未告知張鑫的情況下,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購買套牌車輛,並用於非法經營,此行為既損害了張鑫的合法權益,又損害了公共利益,故許志與運輸公司之間的套牌車輛買賣行為無效,並應賠償因套牌車運營產生的罰款、養路費、修車費、加油等合理支出。據此判決:二被告返還張鑫三輛套牌車的購車款14.4萬元,賠償張鑫的各項經濟損失182632元,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
判後,運輸公司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