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4日電 記者從13日召開的哈爾濱市就業工作會議上獲悉,為幫助失業人員盡早實現就業,市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詳細規定了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公益性崗位等7項補貼措施。
職業介紹補貼標准為每人次9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通知》確定,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持有《就(失)業證》城鎮其他失業人員、市區內『農轉非』的被征地農民、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可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介紹成功後由再就業資金給予補貼。職業介紹補貼標准為每人次9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職業培訓補貼最高限額500元,創業補貼標准每人1000元
上述人員,在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可向培訓機構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4050』下崗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無力墊付職業培訓費用的,可向其選擇的培訓機構申請職業培訓幫扶。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就(失)業證》城鎮其他失業人員有創業意願和條件的,可向所在社區或創業培訓基地申請參加創業培訓。
職業培訓補貼最高限額500元。創業補貼標准為每人1000元。這兩項補貼政策每人只能選擇一項享受一次。
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通知》確定,各類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並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對象的企業,按其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但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可超過3年。
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按其實際繳費額的60%%計算;對其他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實施並軌的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其實際繳費額的15%%計算給予養老保險補貼。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類人員申請初次技能鑒定享受一次性補貼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市區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種),可向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但不能重復申請。
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給予補貼
《通知》確定,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的單位(企業),根據實際給予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
符合條件的人員享受特定政策補助
對已實施並軌的國有困難企業中符合並軌條件、當時未並軌的職工、本人申請並軌,並與企業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可按不超過原企業實施並軌時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的1/3給予補助,具體辦法按照社保試點並軌政策執行;對已實施並軌的國有困難企業中已出再就業服務中心,但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4050』人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按企業實際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60%計算。特定政策補助暫定執行到2007年。
符合條件者從事個體經營提供小額貸款擔保
《通知》確定,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持有《就(失)業證》城鎮其他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市區『農轉非』被征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貸款擔保,貸款額度一般在2萬元左右,最高不超過3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