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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人簽糊涂債 檢察院一條建議洗清二次債務
2006-07-23 05:43:16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陳寶琨 馬慧 徐玉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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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23日電 近日,黑龍江省阿城市人民檢察院向當地法院發出的一份檢察建議被采納,幫助申訴人洗清了二次債務。

  1997年年初,春耕在即,家住阿城市料甸滿族鄉勝新村的農民佟某父子因為無錢購買化肥種子而心急如焚,最後經協商在王某處高息借款7000元,約定3月底還清。因佟某父子未能如期還上借款,遂於當年9月出具了一張14500元的借據,但未寫清本息合計字樣。1997年年底,因收獲的糧食未能賣出,王某遂在佟某父子處拉走水稻21000斤,累計14700元,用以抵賬,但佟某父子並沒抽回借據。2004年3月,王某手持原借據及兩份還款計劃向當地法院起訴佟某父子,要求償還14500元本金及10000元利息。阿城法院以無證據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拉走水稻抵償此筆欠款,且原告有借據和還款計劃,判令佟某父子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來已經還了欠款,只因為沒抽回原有欠據又背負了二次債務,且要多付出10000多元的利息,佟某父子感到非常冤枉。今年4月,父子倆來到阿城市檢察院請檢察機關幫助他們『洗清』債務。面對兩位農民的苦訴,該院民行科科長董樹民非常重視,及時調閱卷宗。通過審查卷宗發現,有幾位證人證實原告王某1997年底拉過佟某父子的水稻頂欠款,王某自己也承認拉水稻抵欠款的事實,但說是抵以前的借款,可抵以前的欠款王某卻沒能提供證據,而且王某提交的兩份還款計劃並不是佟某父子本人書寫和簽字,且最後一份還款計劃(2001年5月23日出具,約定同年年底還清欠款)即使被確認為有效證據,到2004年3月也明顯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法律保護。鑒於法院的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阿城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發出了檢察建議書,建議阿城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今年7月12日,法院經再審,采納了阿城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撤銷了原審判決,駁回了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