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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將於9月1日施行
2006-07-29 03:59:53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李偉 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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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29日電 為有效遏制建築垃圾亂堆、亂倒、沿街撒落的行為,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提昇城市文明程度,《哈爾濱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近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9月1日開始實施。《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因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采用袋裝運輸或者密閉運輸的方式,在指定地點傾倒。

  建築垃圾處置實施許可制度

  《辦法》規定,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和消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排放、運輸和消納建築垃圾。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5日持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和有關批准文件,向市市容環衛部門提出建築垃圾排放申請,經核准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證》後,方可排放。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持《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運輸車輛密閉合格證明等有關資料,向市市容環衛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證》(一車一證)後,方可運輸。

  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市市容環衛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證》後,方可從事建築垃圾的消納活動。

  裝修垃圾堆放不得超過兩日

  《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因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在物業管理企業指定地點臨時堆放,並采取措施圍擋、苫蓋,在兩日內及時清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在街道辦事處指定地點臨時堆放,並圍擋、苫蓋,兩日內及時清運。

  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企業聯系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個人有償清運,也可以根據情況自行清運。自行清運裝修垃圾的,應采用袋裝運輸或密閉運輸的方式,並在指定地點傾倒。拉運袋裝建築垃圾的車輛,可以不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中要紮捆結實、苫蓋嚴密,防止途中撒落。

  建築垃圾消納場圍牆不低於兩米

  《辦法》規定,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應按有關要求進行密閉處理,按照承載限額裝載,封閉嚴密,不沿途撒落。運輸車輛未封閉嚴密、沿途撒落或者超過承載限額裝載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如出現超承載限額裝載、隨意亂卸建築垃圾等行為,一年內經過兩次處罰仍不改正的,除進行罰款外,一年內不予重新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證》。

  《辦法》規定,建築垃圾消納場區四周應設置不低於兩米的實體圍牆,並配備防污染的設施,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