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9日電 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即日起哈爾濱市將對離休人員執行新的醫療統籌政策和管理辦法。新政策將為哈市離休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實行醫療保險卡管理,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現行醫療統籌標准35%的比例,每年初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
醫藥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
據悉,離休人員持醫療保險卡可在全市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門診就醫、購藥,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資金用完後,需到本人所選定的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包括門診、住院),在確認離休人員個人賬戶資金用完且符合規定後,視病情需要,定點醫療機構方可進行門診診療和用藥,所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在包乾基金中支付。離休人員必須使用《藥品目錄》外的藥品,需由經治醫生提出意見,經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使用,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從各定點醫療機構包乾基金中支付。
特殊醫用材料實行最高支付限額
對哈市離休人員使用特殊醫用材料,包括人工器官、體內植入材料及一次性特殊醫用材料時,費用實行最高支付限額的支付辦法。對費用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國產普及型標准)的,全部合理費用由各定點醫療機構在包乾基金中支付;對高出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費用,由患者個人負擔。辦理了異地安置手續的,在異地發生的醫藥費先由離休人員全額現金墊付,再到哈醫保中心按規定報銷。
采取定額包乾、總額預付結算方式
新政策要求,對違反《醫療服務協議》相關條款所發生的醫藥費,醫療統籌金不予支付。采取『定額包乾、總額預付』的結算方式,市醫保中心根據各定點醫療機構承擔的離休人員人數,確定包乾金額。按季度撥付包乾金額的95%,其餘3%作為異地安置人員醫療統籌金、2%作為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年終視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及管理情況再進行撥付。
定點醫療機構離休人員全年醫療費合理支出金額超過包乾金額的醫療費用,年終經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後,合理超支部分醫療費總額的70%由同級財政承擔,其餘30%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