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0日電 哈爾濱市市民王樹春因對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產生懷疑,要求哈爾濱市物價局向社會公開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被拒絕後,將哈爾濱市物價局告上法庭。經過區、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理,5月24日終審:物價局必須對王樹春提出的樂福小區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和價格以及兩表審批的依據給予公布。由於哈市物價局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終審判決中的法定責任,王樹春於8月1日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
據今年77歲的王樹春說,2003年,他認購了樂福小區一套使用面積53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後,感覺該住房基准價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280元)有可能被物價部門核定過高,便要求物價部門向社會公布該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和定價依據。哈市物價局以開發商向物價部門提交的定價成本和計算資料屬於開發商的商業秘密,不能對社會公布為由拒絕了他的要求。
王樹春認為,《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格,按保本微利原則,由成本和利潤構成,利潤限定在3%以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銷售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批准,按項目向社會公布』,而且政府還專門印制有《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審批表》和《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基准價計算表》。物價局有義務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成本。
『咱普通老百姓一輩子買套房子不容易啊!怎麼就不能買個明明白白?』王樹春2005年8月8日向道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6年3月10日,道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哈市物價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樂福小區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和價格以及兩表(《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審批表》、《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基准價計算表》)的審批依據給予公布。
哈市物價局對該判決不服,以『具體某建設項目的成本屬於個別成本,由於征地方式、拆遷補償、建築工程技術等不同,開發商之間存在市場競爭,其中可能存在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所以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未經開發商允許,本機關不能公布』的理由,上訴至哈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記者就此案采訪了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對此案的判決依據都已經明確地寫在判決書中。判決書中稱『本院認為,上訴人哈爾濱市物價局認為被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出的三份文件現已廢止,但未能向本法庭提供哈爾濱哈電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在開發樂福小區經濟適用住房時建設成本價格不予向社會公布的依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官司贏了可王樹春卻高興不起來。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已經過去兩個多月,超過了哈市物價局必須履行法律責任的期限,但物價局毫無動靜。按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否則法院不予執行判決結果。王樹春向道裡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
黑龍江省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麗英說,經濟適用住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是政府為解決百姓住房困難,通過劃撥土地,減免一些費用,而將開發商的成本降低,開發商佔用了公共資源,他必須以微利價格出售。國家對經濟適用房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早有詳細規定,操作上沒有任何難度,也不應視其為商業秘密。法律賦予消費者知情權,老百姓有依法要求政府物價部門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和定價依據的權利。同時從改變購房者長期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促進經濟適用住房的健康發展出發,政府部門理應將其公之於眾,以維護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