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8日電 乘坐過長途客車的人都知道,以往的客票票價中含有2%的保險費。然而,從今年年初開始,乘坐黑龍江省長途客車的旅客發現,在票價沒有變化的前提下,他們被告知客票不含保險了,乘客要上保險須另外掏錢購買。那麼,票價中的2%保險費哪去了?
票價沒變保險沒了
近日,不斷有讀者反映,他們在黑龍江省各長途客運站購票時發現,原來客票上的『內含保險』字樣沒有了,但票價沒有變。
記者在哈爾濱市幾個客運站采訪時看到,乘客購票時,售票員在說『含保險多少錢』後,便將一份『旅客意外傷害險』貼到客票上,如果乘客提出『客票中不是有保險』的疑問,售票員會說『客票中已沒保險了』。一位旅客對記者說,以前客票上標明含有保險,現在票價沒變化,保險卻沒了,還得另外掏錢買保險,乘客不等於掏了雙份錢嗎?
據中國消費報消息稱,黑龍江省物價局經營收費處向記者提供了一份1998年省物價局、省交通廳聯合下發的《黑龍江省汽車運價規則》,記者在這上面看到,汽車旅客票價是由運費、保險費、客運附加費、過路過橋費等構成的。計程旅客票價=計程旅客運價(含基本運價2%的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障金)×旅客乘車裡程+其他收費。經營收費處陳處長介紹說,客票中含2%的保險費,等於乘客自己掏錢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交通運管部門將這2%的保險取消或變更,物價部門不知情。陳處長強調說,上述運價規則是該省交通、物價部門聯合制定的,現仍在執行,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他們將要求運管部門拿出意見來。
客票中的保險費轉給了承運人
記者幾經周折聯系上黑龍江省交通運輸管理局站管辦劉主任,他向記者介紹說,從上世紀80年代年開始,交通部要求乘客乘坐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營運的客車,必須投保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客票中包含2%的意外傷害險保險費,並在車票上注明『內含保險』,客票中所含保險費由公路客運部門代收匯繳保險公司。1995年《保險法》出臺後,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交通部制定的《汽車旅客運輸規則》不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它不能規定實行強制保險,客票中直接收取的2%保險費就違反了《保險法》。所以,交通部1999年與原國家計委聯合調整《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將原來2%的『旅客意外傷害險』變成『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障金』。由於交通部對『保障金』如何管理、如何使用沒有明確說明,票價也就沒發生變化,黑龍江沿用老辦法執行,票面上仍標注『內含保險費』,由客運部門代收代繳給保險公司,出險後由保險公司賠償。
劉主任介紹說,2004年《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後,黑龍江開始推行承運人責任險,承運人必須對每個座位投保。此時運輸管理部門發現,如果承運人再投一份險,加上客票中的2%『保障金』就屬於雙重投保,也違反了《保險法》。所以黑龍江省實行將客票中的『保障金』直接結算給承運人,由其投保承運人險,客運管理部門不再代收代繳。目前,全國除雲南省、吉林省(注:兩省由運管部門作為保障金統一管理)外都采取這種辦法。
就這樣,由乘客掏的2%保險費即保障金被運管部門轉到了承運人名下。記者就此算了一筆賬,承運人為每個座位投保的費用一年為60元至80元不等,按40個座位算,承運人險每車全年保費為兩三千元,客票2%的保障金,以票價100元計算,每個座位全年下來為700多元,全車一年近3萬元,僅這一項承運人賺取了兩萬多元。承運人險本應由承運人承擔,現在看來,承運人非但沒有掏錢買保險,反而從客票的2%保險費中盈利。
據一位知情人透露,客運管理部門將原來客票中的2%從保險公司劃歸給承運人,保險公司有損失,作為保險代理的客運站沒有了代理傭金,為了照顧各方利益,客運管理部門在有了承運人責任險還讓旅客購買旅客意外傷害險,屬雙重投保,並與客票捆綁銷售,以『客票不含保險費』誘導旅客購買。這樣,保險公司、客運站及承運人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據記者了解,南京等地在出售旅客意外傷害險時,保險是單設窗口出售,旅客自願購買。在黑龍江省多數客運站,保險與客票一起出售。據記者了解,交通部在2000年下發的《關於允許水路道路客運站點代辦旅客保險業務的通知》明確規定,各水路、道路客運站點可以依據《保險法》代辦旅客保險業務,但必須遵循投報自願和代售保險窗口與售票窗口相分離的原則。
黑龍江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部部長佟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客票中的2%無論是保險費還是保障金,都是為保障旅客的利益而設定的,客運管理部門為減輕承運人的經營壓力,在旅客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變更其用途,結算給承運人,剝奪了旅客的財產權和知情權;而客運站在代理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時,隱瞞客票中所含保險為承運人險,讓旅客產生不買保險出險後沒有保障的錯覺,誘導乘客重復購買保險,屬欺詐行為,並違反了交通部『代售保險窗口與售票窗口相分離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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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保險金哈北公司成被告
2005年8月5日,黑龍江省旅客王女士購買了一張由哈爾濱至黑河的長途客票,客票上載明,票價含旅客保險金。客車隸屬黑龍江省哈北快速客運公司,當日客車在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王女士等8名乘客當場死亡。經協商,哈北公司向王女士家人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14萬元。之後,王女士家人發現車票中含有保險,便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稱已將賠償金50萬元交給哈北公司,哈北公司則稱他們與旅客沒有保險合同關系。索賠無望,王女士的家人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及哈北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哈北公司稱,他們與死者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客票中的保險金字樣不是保險賠償金,客票中的2%是哈北公司作為承運人交納的承運責任險保險費。
今年4月29日,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王女士與哈北公司及保險公司建立了客運合同和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公司已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哈北公司無證據推翻客票含保險金、代領款協議及2%收取的結算方式,哈北公司與保險公司沒有承運人責任險合同關系。法院判定,哈北公司向王女士家屬支付保險賠償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