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9日電 近日,本報接到兩起投訴,反映幾個月前在同一酒店預訂下了婚宴,因酒店關門被取消,消費者只拿回了定金,要求雙倍索賠被酒店拒絕。哈市消協有關人士表示,消費者的要求合理。
哈市南崗區消費者潘女士稱,因為兒子要在9月10日結婚,4月25日,她和家人提前在金盛緣大酒店預訂了40桌酒席,並且向酒店交納了500元定金。當時酒店徐經理向潘約定,如果潘女士一方改變主意不在他們酒店訂酒席了,500元定金一分不退。
然而,8月8日潘女士卻突然接到金盛緣大酒店來電,要其速來取回定金。到了酒店潘女士纔得知,酒店已在一個月前閉店了。而在9月2日結婚的孫先生,是在8月8日纔接到該酒店退還定金的通知的。孫先生對記者說:『家裡一切都准備好了,就等著來酒店辦喜事了,沒想到酒店說關門就關門。喜帖都發出去了,40桌酒宴到哪裡去辦呀?』
潘女士和孫先生認為,他們向酒店預訂酒宴時,向其交納了定金且雙方簽訂了合同,證明該合同生效,雙方都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酒店閉店沒有及時通知消費者,屬於酒店違約在先,應該按定金的價格雙倍賠償。
兩位消費者的要求遭到酒店拒絕。酒店認為,如果按照消費者提出的雙倍賠償,酒店的損失就大了。16日,記者打通了金盛緣大酒店原負責人郭先生的電話,郭先生稱:『酒店與消費者簽訂的合約不是正式的,我們只要提前一個月退回訂金,就不算違約,這一行業都是這麼規定的。如果消費者認為不妥,可以通過法律渠道起訴酒店。』
據哈市消協有關人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各和國擔保法》中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消費者向酒店交付定金之日起,雙方簽訂的合同即開始生效。消費者要求酒店雙倍賠償定金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