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0日電 本是一起司空見慣的離婚案件,焦點集中在財產分割上,誰知審理中又引發了一起行政訴訟,離婚案件反而告停。日前阿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奇的案中案。
半路夫妻創業,不和起訴離婚
劉海生和趙月琴是離婚案件的兩位主人公,都是阿城市人。據劉海生介紹,他自1993年妻子病故後與兒子小偉共同生活。趙月琴離婚後領著孩子在娘家居住。二人經朋友賈某介紹後相識,兩人在接觸一段時間後,都感覺到對方比較適合自己,1994年4月10日二人舉行了婚禮,組成一個新的四口之家。
劉海生1993年開始承包一個采石場,一直慘淡經營。趙月琴原是阿城市某工廠的一名銷售員,與劉海生結婚後就辭去了工作,一心幫助丈夫經營采石場。雖說夫妻二人煞費苦心,可采石場的效益卻不盡如人意。到了1996年,由於市場的原因,采石成本大幅度提高,生意就更加艱難。眼看采石場的效益每況愈下,而外債卻越積越多,於是夫妻倆決定將負債經營的采石場關掉,找尋新的地點重新辦一個采石場。經過考察,在總結了上次經營失敗的教訓後,他們又找到了另一家采石場,決定重新開始。趙月琴回憶,他們當時十分艱難,在已經負債累累的狀況下,她出去四處籌款。經歷了種種艱難,夫妻倆開始了重新創業。
隨著采石場一步步走上正軌,日子越過越好了,夫妻倆的矛盾卻出現了。開始是因為家庭瑣事磕磕碰碰,後來就演變成了不可調和的矛盾,彼此因為對方子女的問題吵鬧。劉海生與趙月琴越吵越激烈,矛盾也逐漸激化,甚至提出了分手。
在和解不成的情況下,兩人走上了法庭。在法院審理期間,夫妻雙方均想爭取采石場的經營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中第18條第2款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劉海生不同意與趙月琴分割采石場的經營權。他認為采石場是他自己投資創辦的,與趙月琴沒有任何關系。而趙月琴認為,在開辦這個采石場時劉海生根本沒錢,並拿出她親筆記的流水賬為證,裡面記錄的都是借款明細。趙月琴稱錢都是她出去借的,而且采石場的手續也都是她跑來的。
劉海生說該采石場是自己拿著婚前的積蓄辦起來的,卻又拿不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而趙月琴卻拿出了她親筆記的借款明細,就在圍繞這一事實爭論不休時,劉海生又拿出了新的證據。
離婚訴訟變成了行政訴訟
在提交新證據時劉海生拿出了一本2005年8月2日登記注冊的公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為劉海生,其中股東4人,分別為劉海生、劉海生的兒子小偉、外甥等4人。劉海生在這時拿出新創辦公司的營業執照又有何用意呢?很簡單,如果能夠認定該工商執照的合法性,那麼趙月琴所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就變成了公司財產了,她無權主張分割。
趙月琴一下子蒙了,怎麼會一切都是公司的了,不是夫妻的了?
在諮詢律師之後,趙月琴起訴到法院,請求撤銷該工商執照。今年3月25日,法院做出行政判決,要求工商部門重新認定該公司的合法性。今年4月,工商部門對劉海生的公司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工商部門查明,該公司在設立登記時,向登記機關提交『虛假證明』的違法行為。於是做出責令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及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
1999年12月2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商部門的處罰決定僅僅是責令改正,但沒有將該公司給撤銷,那麼,趙月琴一直主張的夫妻共有的采石場仍然還是那家公司所有,她仍然無法主張權利。趙月琴的代理律師認為,單從公司成立的角度看,責令改正是可以的。但成立公司在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可以認定轉移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劉海生及趙月琴的離婚案件,目前已經因行政案件的審理而中止審理,只有等行政案件徹底審理結案後纔可以繼續。趙月琴表示,她通過諮詢律師得知,劉海生成立公司是為了轉移財產,她還要到法院繼續起訴。
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可如今對簿公堂的劉海生與趙月琴早已不見了往日的恩情。離異夫妻在財產分割上無法達成共識,那麼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是無可厚非的,但絕不應該建立在損害別人利益的基礎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