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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道路5年內不准挖掘 哈爾濱出臺新規整治拉鎖路
2006-09-01 11:08:05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 劉鐵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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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1日電 31日召開的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哈爾濱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辦法》將解決因挖路超時限,道路不能及時修復,影響道路完好和暢通等問題,有效治理『拉鎖馬路』,維護市容環境的整潔。

  《辦法》規定,編制挖掘城市道路計劃應遵循以下原則:不安排在冬季和重要節日、活動時段內挖掘城市道路;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進行;具備條件的安排一槽多線分層鋪設。除特殊情況外,《辦法》規定以下情況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3年的;當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內挖掘城市道路的;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線建設竣工後未滿3年的;挖道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經查處未整改的等。

  據規定,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挖掘城市道路計劃通知申請挖道單位,並向社會公示。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征得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地下管線敷設竣工後,應按下列時限完成道路回填修復:主、次乾道橫向挖掘的,應當在當日內回填修復;主、次乾道縱向挖掘和支、巷路橫向挖掘的,應在3日內回填修復;支、巷路縱向挖掘的,應在5日內回填修復。

  《辦法》規定,挖掘道路施工現場應遵守以下規定:設置統一規范的封閉圍擋設施;設置統一標准的工程公告板,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按照批准的佔道位置、面積,整齊、單側堆放施工材料,棄土及時外運、日產日清,保證道路暢通。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