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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義務教育法》新亮點
2006-09-01 14:33:12 來源:  作者:丁 寧 黃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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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1日電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義務教育發展進程中具有裡程碑意義的大事。8月31日,記者專門請省教育廳副廳長孟凡傑、省教育學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哈市教育局法律顧問施乃信對新《義務教育法》的核心精神以及實施要點進行了解讀。

  政府加大投入實現免費教育

  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解讀:《義務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規定了義務教育的性質與特征。首先是統一性,適齡兒童、少年必須要接受教育;其次是強制性,義務教育有相關規范可依;公益性,義務教育不以贏利為目的,以培養合格人纔為目標。目前,不收雜費要逐漸過渡,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制定。

  新《義務教育法》非常具體地明確了義務教育的責任,確定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各級政府要擔負起領導責任、辦學責任、投入責任、管理責任和保障責任。與198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比較,這一點非常具體、明確。義務教育所有經費投入不但是不向人民群眾收費,而且對困難的學生、家庭供不起孩子讀書的學生還要實行免費教育,並且要對相應的貧困學生進行資助。過去義務教育的投入上采取的是政府為主、動員社會和群眾的力量來改善辦學條件,現在就需要政府擔負起這樣的責任,從現在開始,首先從農村貧困地區真正實行義務教育的免費教育。目前,我省已做到農村貧困地區孩子的教科書和雜費全部免除,而且其中還要給予貧困學生一定的生活補助,即『兩免一補』。

  均衡發展原則得到明確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解讀:《義務教育法》明確了義務教育的原則:均衡發展。對好學校不再錦上添花,對薄弱學校要雪中送炭。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從縮小差距的角度,對辦學標准(學校基本建設標准、教育辦公及生活設備的配備標准、教師和工作人員的配備標准),國家將制定『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並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准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做了嚴格規定。以往出現的『因分重點班老師沒面子,學生受到傷害』的問題也將得到有效解決。

  新《義務教育法》實施過程中明確了學校具體的辦學標准、辦學條件、質量要求,其中強調了加速均衡教育,具體體現在學校辦學標准、辦學條件的均衡上。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有保障

  規定: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解讀: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分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由國務院分擔教育經費是第一次,原來是以縣以上人民政府為主進行分擔。撥付經費有四個標准,即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捨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同時,第一次在教育法律中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評定教師職務有突破

  規定: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解讀:過去小學教師沒有高級職務已成為歷史。新法進一步對教師待遇進行了規范,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這一制度吸引了更多更高素質的人纔到小學任教,調動小學教師的積極性,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教師不得歧視體罰學生

  規定: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解讀:新法第一次將素質教育納入法律規定中。以往,一些學校采用嘩眾取寵的方式進行所謂的素質教育,這次通過法律對素質教育給出了一個更明確的定義。如果學校不按照這樣的要求進行教育教學工作,則屬違法行為。將德育放在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首位,對教師也提出要求: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每一所學校都應按照國家標准,重視校園安全工作。對於學生身份也進行了明確,他們的身份首先是一個公民,其次是受教育者。

  新法重新明確了義務教育的質量標准,強調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切實為學生的終身發展在義務教育階段打基礎,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新法明確規定不允許辦重點校、重點班、不允許考試按分數排名、不允許單純地進行知識傳授、過分追求分數。這些規定看似簡單,但是卻從法律的高度進一步提昇了義務教育辦學培養目標,通過條件創設,進一步促進義務教育的實現。

  教育違法行為更明確

  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解讀:新《義務教育法》對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嚴格界定:開除學生、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推銷商品和服務從中牟利、拒收有接受能力的殘疾兒童、選用未經審核的教科書等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

  首次提出校長負責制

  規定: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解讀:第一次在本法中將引咎辭職概念寫在其中,體現了國家保障和推進義務教育的態度和決心。逐步取消中小學校長行政級別,校長不再是套用行政級別的『國家乾部』,而是學校全面管理的專業人員。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