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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說明義務單方停止投保人續保 保險公司被告上法庭
2006-09-06 17:15:37 來源:東北網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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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6日電(記者 雷蕾) 投保時,保險公司約定連保3年可保證續保。3年後,保險公司卻以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條件為由拒絕續保。投保人王女士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9月5日,哈爾濱市道裡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為王女士辦理續保手續。

  2002年9月,哈爾濱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向王女士推薦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並稱如果王女士能夠連續投保3年,就保證她可以續保。王女士覺得險種不錯,很適合自己,便與該保險公司訂立了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合同。該合同第七條約定:保險期滿30日內,投保人再次投保,本保險金額不增加,經保險人審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的,視為續保;續保合同自上一保單年度終止的次日零時起生效。投保人第一次投保後,連續續保滿兩年,在第二次續保的保險期滿後30日內申請保證續保,經保險人審核同意確保續保條件,在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後,可保證續保;保證續保後,保險人不得因為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或職業變更原因而終止本保險合同或變更續保條件。

  合同訂立後,王女士按照合同約定連續3年按時交納保費。2005年9月,當王女士第4次向保險公司交保費,打算繼續保險的時候,卻意外地接到保險公司的通知,稱因王女士的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條件,保險公司不再接受王女士保的『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並委托業務員退還了保險費。

  王女士很不解,自己一直按照約定逐年交納保費,沒有違約行為,保險公司為何突然拒絕給自己保險呢?後來,經過詳細了解,王女士纔恍然大悟,原來自己在2005年4月曾因短暫性腦缺血在黑龍江省中醫醫院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並已痊愈出院,保險公司為此支付了8000餘元的保金。而保險公司就是因為這次生病,認為王女士的健康狀況有問題,纔不予承保的。

  知道原因後,王女士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撤銷《人身保險拒保通知單》,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道裡法院審理後認為,保險合同系最大善意合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作出說明,使投保人正確理解合同內容,自願投保。就本案而言,被告保險公司在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條款、附加個人手術醫療保險條款和個人住院補貼醫療保險條款中,就投保人續保和保證續保的程序有明確的規定,但就保證續保成立的條件未作詳細規定和說明,致使投保人在不能正確理解保證續保成立所需要的條件下投保。被告對投保人未盡說明義務,違反了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被告對此產生的後果應承擔責任。被告辯稱原告的健康因素不符合保證續保的承保條件,其所述的承保條件,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據此判決:保險公司為原告王女士辦理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附加個人手術醫療保險和個人住院補貼醫療保險保證續保手續。王女士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1572元。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