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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還乘客失物可合理索費 哈市年內要為出租車立法
2006-09-23 15:57:13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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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23日電 出租車拒載、拼客如何投訴?遭遇乘客不付錢怎麼辦?哈市政府擬在今年年內出臺首個《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對出租車運營體制、出租車司機行為、乘客權益等方面醞釀管理規范。今日,哈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對《辦法》草案做了詳細介紹。

  司機:不得在車內吸煙

  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的行為,《辦法》提出了一系列約束規定:除了在運營中出租車司機要遵章駕駛、安全行車、文明服務外,出租車司機不得在車內吸煙;如車輛開啟待租顯示器時,不得拒絕租乘;載客後,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服務等行為。未經乘客同意不得合載,乘客同意合載時,可以與乘客協議租價和給付票據;未經乘客同意不得繞道行駛;不得拒絕乘客使用IC卡;並按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調設施。如違反規定可被處以50~300元罰款。

  此外,在營運途中,如果出租車發生故障、事故或者由於駕駛員原因不能繼續行駛的,也不得向乘客收費。

  乘客:丟物被送回要付費

  對於乘出租車的乘客,《辦法》規定:乘客應當文明乘車,不准攜帶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險品乘車;精神病患者和學齡前兒童乘車應當有人監護;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規定行車、停車。如違反規定的,出租車司機可以拒絕其乘車。

  出租車拉客途經各種路橋時,通行費應由乘客支付。但乘客需要出市區或者夜間去偏遠地區,出租車司機可要求乘客隨同其到公安機關辦理安全登記手續,並通知駕駛員所在企業。乘客如果拒不配合,駕駛員可以拒絕其租乘。

  針對日常乘客經常在出租車上落東西的情況,《辦法》規定:出租車司機發現乘客遺失物品,應當設法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及時上交所在企業或者公安機關遺失物品招領處;拒不歸還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但經營者或者駕駛員因歸還乘客遺失物品而發生的車輛行駛費等合理費用必須由乘客承擔。

  公共場所:不得收『拉客』費

  目前,哈爾濱市一些賓館、飯店、醫院、長途車站都對出租車拉客設立了收費制度,每拉一位客人收取1~5元不等的手續費。對此,《辦法》中規定: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以及客流比較集中的公共場所設置的出租車專用停車場,應當免費向所有出租車開放。而賓館、飯店等單位自行設置的出租車停車場,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並對所有出租車開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投訴:檢測費用責任者承擔

  發生繞道、多收錢等乘車糾紛時,乘客投訴權益遭侵,出租車司機卻認為自己沒錯。對此,《辦法》規定:乘客有權向哈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投訴,但不能隨意投訴,而出租車司機出現違規行為也要承擔所有費用。投訴時,乘客必須提供所乘出租車車牌號、乘車票據、起止地點、行駛路線、本人聯系方式及真實姓名等有關證據和資料。乘客投訴計價器失准的,哈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以將計價器及其附屬裝置進行證據登記保全並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乘客投訴駕駛員繞道行駛的,哈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以進行測試,由此發生的直接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