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9日電 『十一』長假來臨,可是許多人出於各種原因仍需堅守在工作崗位上,哈爾濱市勞動部門提醒市民和用人單位;節日期間加班,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據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的負責人介紹,按照規定,企業職工在八小時工作日以外,繼續從事生產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工資。具體數額按照三個標准:正常工作時間和工作日內,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其不低於基本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周六、周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報酬不低於基本工資200%;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3天、『十一』3天)安排職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其不低於基本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以往節假日期間,一些企業往往以在事後為加班職工安排補休為由,拒絕支付加班工資,對此勞動部門表示:補休根本不是拒絕支付加班工資的理由。按照《勞動法》規定,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其待遇有兩種選擇,一是安排補休,二是支付其不低於基本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支付其不低於基本工資200%的勞動報酬;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一般不安排補休,應支付其不低於工資300%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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