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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公安廳公布30項便民措施
2006-09-29 10:26:27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王 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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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29日電 在昨天省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省公安廳公布了30項便民利民措施,是繼2003年8月公安部出臺的30項便民利民措施、以及同年9月省公安廳出臺的50項便民利民措施的補充。從即日起開始施行的30項補充措施,在戶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邊防管理,消防管理四方面為市民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畢業生無工作可就地落戶

  (一)普通高等院校本、專科應屆畢業生畢業後沒找到接收單位的,可憑畢業證和畢業生主管部門開具的就業報到證,落戶於報到地人纔交流中心集體戶口。

  (二)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高等院校學生,畢業後可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將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往就業報到地。

  (三)對於畢業後沒有找到接收單位並在原籍落戶,或就業後已在就業地落戶的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經畢業生主管部門改派的,可憑改派就業報到證和畢業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四)正式接收外地大中專畢業生的企事業單位,均可建立集體戶口,畢業生落戶不受人數限制。其中在本地投親居住的畢業生,戶口可落在親屬家。

  車管部門實行午休值班制

  (五)各縣(包括縣級市)轄區內群眾辦理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掛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登記,申領三輪汽車、摩托車駕駛證(C4、D、E、F)以及機動車駕駛人換證、補證和審證(接收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可以到當地縣交警部門直接辦理。

  (六)阿城、泰來縣、漠河縣、樺南縣、密山市、雞東縣、虎林市、東寧縣、海林市、綏芬河市等地群眾,可以直接到當地交警部門辦理國產微型、小型載客汽車和國產載貨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除外)注冊登記業務。其他縣市將逐步開展此類業務。

  (七)公安交警支隊車管所實行午休時段民警值班制度,正常受理業務。

  赴港澳游簽注有效期延長為一年

  (八)97版護照持有人可以在本地市、行署公安機關申請辦結護照延期簽注。

  (九)赴俄從事一年以上的長期商務活動、勞務活動的本省公民,本人持有的護照未過有效期的,經申請可辦理護照延期或提前換發護照手續。

  (十)增加一年一次、一年二次赴港澳地區團隊旅游簽注和其他簽注,有效期由原來的3個月變為申請人可一年內自由選擇出行時間。

  (十一)取消內地居民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重新申請需登報聲明的規定,由申請人提交遺失聲明即可。

  (十二)內地居民申請赴港澳地區條件中,增加因奔喪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以及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可申請赴香港。

  (十三)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時,發現所持證件上簽注信息資料制作有誤,可以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換發相同簽注。

  (十四)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香港或澳門遺失或者損壞,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十五)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內地居民及其親屬,返回內地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簽注受理或者審批部門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門,也可以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入出境通行證》返回。

  (十六)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內地居民及其親屬,在香港或者澳門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

  (十七)內地居民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不包括商務簽注異地申請)。

  (十八)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時,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

  (十九)年滿16周歲居住本省的中國公民,如需前往深圳市、珠海市,憑居民身份證可直接到居(暫)住地派出所申辦1年有效的《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可多次往返使用。

  (二十)內地居民在出入境時,持用《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可免填出入境登記卡。

  (二十一)從黑龍江省出境的旅游團組可提前向出境所在地邊防檢查站申報,邊防檢查站提前錄入旅客名單,方便通關。

  (二十二)減少對經常出入境機動車輛駕駛員和服務船舶的船員實行邊防檢查加蓋驗訖章的次數,解決因蓋滿驗訖章而導致員工多次申辦證照問題。

  200平方米內場所開業前免消檢

  (二十三)取消對設置在建築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高層建築內及地下、半地下建築面積不大於50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其他的建築面積不大於200平方米的公眾聚集場所開業(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由事前行政許可調整為事後監督。

  (二十四)取消公安派出所對經營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獨立公眾聚集場所開業(使用)前的消防行政許可權。

  (二十五)對7層以下的普通住宅樓、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丁、戊類廠房和庫房的建築設計防火審核,如當事人提供有關符合消防技術標准的承諾,當場辦結。

  (二十六)對1998年9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且未改變使用用途的建築,在消防監督檢查、消防許可受理時,當事人如能提供出建築此前存在的合法證明文書,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消防審核、驗收合格的法律手續。

  (二十七)各市、行署、縣(區)公安消防部門均設立消防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實行『一站式』服務,消防行政許可受理與出件在一個窗口內完成。

  (二十八)消防行政許可申請人可采取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

  (二十九)各市、行署、縣(區)公安消防部門均公示消防便民熱線電話,設立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人接待日,受理群眾報警、求助、諮詢、舉報、投訴和申請等事項。對安全疏散方面的舉報、投訴,24小時內進行核查;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4個工作日內核查,並及時將核查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三十)公安消防部門優先受理涉及新農村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等項業務。

  便民服務諮詢電話

  戶籍管理: 0451-82696329

  交通管理: 0451-82661755

  出入境管理: 0451-82696491

  邊防管理: 0451-82156622

  消防管理: 0451-88626199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