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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責賠付令
投保人困惑
《條例》中規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無責任時,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同時,這一條款中規定無責賠付的適用范圍包括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即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無責任一方也要掏錢賠付有責方。
近日,哈爾濱市民趙先生駕車在道裡區正常行駛時,被後面的一輛車追尾。經交警部門判定,趙先生無責任,對方負全責。保險公司定損後,趙先生車損為200元,對方的車損為800元。按照原來的保險方式,趙先生本以為等著對方掏錢為自己修車就行了。可沒想到,對方的投保公司卻告知他,由於趙先生投保了『交強險』,按無責方賠償限額的有關規定,趙先生要先行賠付給對方400元錢,然後再拿著對方投保公司出具的收據,到自己的投保公司領取這筆費用。雖然趙先生沒有責任,也沒有從趙先生的腰包裡掏錢,但已經造成出險事實,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他明年的『交強險』保費支出就要浮動增加了。
趙先生表示,自己沒有責任,但要先替保險公司墊付400元錢給有責方,然後再去自己的投保公司領取,手續煩瑣,讓人難以理解。
記者從哈市一些保險公司了解到,自《條例》實施以來,像趙先生這樣無責也進行賠付的客戶出現過很多,他們大多認為這一規定很不合理。
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理賠部經理王國良表示,投保人普遍認為,誰出現的過錯就由誰來承擔責任。但如今《條例》中無責賠付的條款,在很多投保人的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理賠原則不同
導致問題出現
被人撞了,還要『賠』給對方錢,這種問題的產生,毫無疑問是《條例》實施後的一個典型現象,同時也反映出《條例》在制定條款上存在著一定缺陷。
安邦財產保險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理賠部的陳經理表示,『交強險』賠付之所以出現尷尬,主要是由於『交強險』與『商業險』的理賠原則不同所致。投保『交強險』的A車與投保『商業三者險』的B車相撞,由於『交強險』實行無過錯賠償原則,因此A車必須向B車賠付,有責最高賠2000元的車損,即使完全無責也要賠400元。而B車買的是『商業三者險』,按照有責賠付原則,如果無責,就不需要向A車賠償。雖說是同一起車禍中的受害者,獲得的賠償就會不一樣。
某財產保險公司理賠部的負責人表示,機動車的無責理賠是目前《條例》執行中最不合理的地方。
對此,保險業內相關人士告訴記者,由於今年7月1日前投保並生效的舊『商業險』保單的保險期限基本都截止到明年6月30日,而到那時,所有的車輛都必須購買『交強險』,統一的賠付原則或許纔能真正解決這種尷尬。
律師致函保監會
建議修改條款
『問題出於對法律的誤讀。』9日,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李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說。8月29日,李濱致函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保監會敦促各保險公司正確理解相關法律,改變目前保險業內與法律相悖的做法。
據李濱介紹,《條例》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同時,《民法通則》中也規定,不同的機動車,雖然具體的結構、性能、用途各異,但同為高速運輸工具,因此,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間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自然應該按照『過錯原則』來承擔各自的侵權責任。由此證明,在發生事故時,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
李濱還表示,《條例》出臺的目的是加強對非機動車所有者和行人的保護,有關無責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的約定,只是針對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使用的理賠方式,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沒有關系。但現行的《條例》中,將無責賠付的范圍擴大到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這便與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則》及《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相違背。
同時,李濱認為,《條例》中的無責賠付造成不該賠的也賠了,這是典型的『顯失公平』條款,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因此大幅增加。這最終使得『交強險』費率居高不下,增加投保消費者的負擔,阻礙投保消費者補充『商業三者險』保費的額度。他粗略估算,現有的『交強險』保費因此被抬高了10%到20%。而剔除無責賠償的條款,『交強險』的費率如此之高就不再有依據。
『如果保險業的這種認識被證明是不正確的,那麼,原費率的公平、合理及科學性就應該重新被審視了。』李濱說,目前保險業建立在這種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基礎之上的理賠機制,可能會造成保險業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損失及行業信譽損失、保險經營成本增加等,增加保險消費者的負擔。同時,《條例》中的這一條款也導致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護受傷人能夠及時、足額地拿到賠償金的目的也無法實現。
在向保監會遞交署名書面建議中,李濱希望保監會重新考慮此條款,並重新核定『交強險』費率。目前,中國保監會已正式受理李濱就『交強險』無責賠付問題給保監會的建議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