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4日電 13日記者從哈爾濱市供熱企業大會上獲悉,市供熱辦對哈爾濱市供熱企業提出今冬供暖要求,每天6至21時,居民室溫不得低於18℃,其他時間不得低於16℃,對於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須停熱8小時以上的,需及時通知用戶,供熱服務電話須24小時有人接聽。
據了解,哈爾濱市將在今冬全面推行供熱服務公示制和承諾制,在供熱范圍內公開供熱單位、負責人姓名、供熱時間、服務標准和服務監督電話。在供熱小區實行定點、定時測溫並發放便民維修服務卡。供熱運行期間設立24小時報修電話,保證及時服務,方便群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及時通知用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熱。
根據要求,供熱單位應保證在20日開栓之前燃煤存儲率達到計劃用煤的70%,供熱設施檢修率和完好率達到100%,新建、改造供熱工程要提前完成竣工驗收和系統調試,供熱管網系統要提前進行注水試壓,所有供熱設施要提前進行試運行並具備供熱條件。同時,在今冬供熱期間,熱電聯產、區域鍋爐要采取連續供熱方式,不具備連續供熱條件的分散鍋爐要延長供熱時間,確保居民住宅室溫達標;哈爾濱市還將對辦公建築、學校建築增設溫控和計量裝置,房產、物業管理單位要履行房屋保溫節能職責,減少節假日、下班放學後的熱消耗。
市供熱辦相關規定用戶室溫低於規定溫度或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時起72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熱用戶;屬熱源單位原因的,由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供熱單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賠償責任的,用戶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