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郭俊峰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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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2005年4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六條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應當使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制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熱源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確保供熱單位取得所需的熱量。
『供用熱合同』規定的雙方責任:
一、供熱人的違約責任:因供熱企業責任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居民供熱,或供熱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准的,居民可投訴供熱企業,並要求供熱企業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供熱企業未能及時改正的,應按照法律規定減收或退還給居民實際未達到供熱質量標准部分的熱費;造成居民直接人身及財產損失的,供熱企業應向居民給予賠償。
二、用熱人違約責任:因用熱人未按合同約定交納熱費,要收取一定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納的,供熱方有權限熱或停止供熱,拒不交熱費的,供熱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熱人自行停止用熱,後果及損失自負。未經同意,用熱人擅自接網或開動分戶供熱閥門,供熱方有權停熱並收取相應費用。
東北網10月18日電 今年9月7日,哈爾濱市供熱管理部門發出通知,要求各家供熱企業必須與每一位熱用戶都簽訂『供用熱合同』,這項新舉措,旨在進一步規范城市供熱行為,切實保障城市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實現依法用熱、依法供熱、依法管理。然而全面開栓在即,記者調查發現,一個多月以來,合同的落實情況不如人意,圍繞著『簽不簽合同、如何簽合同』這些問題,企業與用戶之間還存在著許多分歧。
企業不提合同,簽約者寥寥無幾
按有關規定,供熱企業今年在收熱費時就應向用戶主動講明要求,並與之簽訂供用熱合同。而連日來記者走訪了五六家正在收繳熱費的供熱企業窗口,都沒有看到簽訂供用熱合同的場面,即便有人問起時,一些企業也遮遮掩掩。
10月16日上午,在香坊區動力供暖經營分公司的營業廳內,一些居民正在窗口前排隊繳納熱費。工作人員在收錢、開票,並沒有什麼合同。記者問了幾位剛繳過費的市民,是否知道要與供熱公司簽合同的事兒,都說『不知道』。
問窗口的一位女收費員:不說今年都要簽合同再交費嗎?
回答說:不用,直接交費就是了。
在海富名都小區,物業貼出的繳費通告上也只字未提供需雙方要簽合同的內容。
據了解,許多供熱企業之所以不願與用戶簽訂合同,主要擔心這樣就等於給自己帶上了『緊箍咒』,日後一旦不能確保服務質量,就會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還有一些人覺得逐門逐戶簽訂合同,太麻煩,增加了工作量,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不過,一些市民也對簽合同熱情不高。有人就認為,其實我們只要交了費,就等於與供熱方形成合同契約關系,應該享受相應的服務;再說了,就算是簽了合同,如果對方不依法履行,老百姓還不是一樣拿他們沒辦法?打官司,說來容易,做起來太難啦!
因為合同內容細節,700戶居民與供熱方僵持不下
即使供熱方提出簽合同,由於對合同內容的不同理解,也導致了許多糾紛。近日,南崗區海富名都小區就發生這樣一件事。
眼瞅著就要開栓供熱了,居住在海富名都小區內的700多戶業主卻還大都沒繳熱費,而往年這時候,他們已早早交完了錢。原因,就在於他們認為合同的內容不對等,沒有體現出保障用戶權益的宗旨。
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人孔昭柱介紹,10月初,小區供熱單位———南崗房產經營物業公司花園分公司貼出通知要求居民交納熱費,後來在全體業主的要求下,花園分公司答應逐戶與業主簽合同,並提供了省建設廳和省工商局聯合印制的標准示范文本,要求用戶簽字。小區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研究後一致認為,由於過去兩年供熱公司在服務中存在著溫度不達標、提前斷熱等問題始終未能有效改進,在此次簽訂供用熱合同時應該加強對供熱方的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約束,維護自身權益。於是業主們提出,合同可以簽,但應該在第八條『其他約定』一欄中加入擬定的三條『補充條款』,內容包括『業主代表可以隨時到換熱站檢測監督、換熱站進水溫不低於攝氏零上50度、連續供熱。』同時他們還提出了『分段繳費』的請求。
孔昭柱說,供用熱合同約束力應該是雙向的,條款是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達成的,因此業主有權把自己的要求提出來與供熱公司商討。
然而,當記者隨小區的一位業主拿著這份添加了『補充條款』的合同去找花園分公司工作人員時,遭到生硬拒絕。理由是:合同文本是由政府統一制定的,誰都沒權在上面隨便增加條款。
觀點:僅有要求是不夠的,應增加合同的可操作性
哈市供熱辦一位姓李的新聞發言人說,今年是哈市第一年要求在供熱領域逐戶簽訂供用熱合同,實行合同化管理是化解當前供熱矛盾、保證供熱市場的規范化、市場化有序發展的一個有效途徑,我們在《關於使用供用熱合同的通知》中,也明確要求各企業要加強供用熱合同簽訂的宣傳工作,倡導依法用熱、依法供熱和依法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至於當前合同簽訂了多少,具體數字並不了解。
同時她也承認,在簽訂合同時供需雙方應平等協商,做為消費者,業主有權在合同中提出自己的訴求,某些供熱單位以『合同是政府統一制定的』為由拒絕與業主商談,是站不住腳的。
那麼,如果某些企業出於自身利益考慮不願意與業主簽訂合同呢?這位發言人說,供熱辦只是負責全市供用熱市場的協調、監督和檢查,對於不落實《通知》的供熱單位還沒有什麼強制措施。
黑大經院教授王朗玲認為,供熱市場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近年來由於種種原因也是矛盾比較集中的一個領域,其中收費難、投訴難是困擾供用熱雙方兩大難題。現在采取簽訂合同的方式,不論對供熱企業,還是對廣大消費者,都是一件好事兒,為雙方依法維權、促使供熱市場良性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分戶供暖改造,也使合同化管理具備了物質條件。當前亟須解決的問題是,政府管理部門如何進一步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繼續加大宣傳和督辦力度,對拒不執行者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使之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