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9日電 用熱單位(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熱企業有權停止供熱。
1、不按規定交納供熱費用的;
2、毀壞或盜竊城市供熱設備的;
3、應由用熱單位(戶)自己維修而不按規定檢修、維護供熱設施而造成損失的;
4、未經批准私自用熱或增加供熱面積和供熱量的;
5、擅自泄放供熱蒸氣和熱水的;
6、阻撓或影響熱力工作人員巡檢、維護和施工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