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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假證與賣假證屬共同犯罪 哈爾濱買假證者被判刑
2006-10-22 13:09:0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張巍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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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22日電 制假賣假被抓被判的案子屢見不鮮,而因買假被判的案件並不多見。近日,記者從道裡法院和南崗法院的判決案卷中,找到了許多因知假買假被處罰的案例。

  『假面』總有戳穿時

  買假證,倒賣機動車被判刑

  近日,五常市農民葉某因買了寫有自己姓名的假機動車駕駛證一本,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葉某於2005年7月,向辦假證人提供了自己的照片,以人民幣20元的價格購買了他人偽造的自己姓名的機動車駕駛證一本。辦完假駕駛證後,葉某從2005年10至2006年1月期間,使用假駕駛證先後倒賣了總價值39400元的4輛松花江微型車。原來,葉某辦完假駕駛證後,經朋友介紹,認識了社會上一些朋友,為了掙錢,在明知朋友手中的機動車沒有合法手續,為了謀利還是先後倒賣了4輛松花江微型。經人舉報,被告人葉某被警方抓獲。

  道裡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葉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收購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

  買假證與賣假證的屬共同犯罪

  劉女士是普通的公司職員,她想與丈夫一起開個買賣,需要建築企業資質證書。他們知道,建築企業資質證書必須由省建設廳頒發,要求十分嚴格,迫不及待的劉女士決定買一個假的建築企業資質證書。她便通過街頭辦假證的廣告聯系制作假證件的李某,雙方以100元的價格進行買賣假證書交易。沒多久,李某被警方抓獲,購買假建築企業資質證書的劉女士也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獲。南崗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而向李某提供個人身份信息及錢款,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兩人是共同犯罪。李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拘役10個月,追繳非法所得。被告劉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本應受到刑事處罰,但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為給孩子上戶口,父親知假買假被判刑

  兩年前,孫某與年僅18歲的女孩萌相識,因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法登記注冊。孫某的兒子出生因兩人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孩子無法辦理戶口,今年年初在等公交車時,不經意間看到電線杆上的一則小廣告:代辦各種證件。孫某瞞著妻子偷偷地撥打了小廣告上的電話號碼。幾天後,孫某花200元買到了一本假結婚證。孫帶著假結婚證和修改後的戶口簿去派出所辦孩子戶口。粗糙的結婚證和戶口簿被警察一眼識穿。這位糊涂的父親因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道裡區法院判處拘役半年,緩刑半年。

  對買假者不應姑息

  為什麼制假證有這麼大市場,與買假者有直接關系。賣假者是為了謀取暴利,買假者也是為了自身利益,假證無疑是買假造假市場搶手的『商品』,很多買假者因為假證或者找到了理想的工作,或者提職加薪評上了職稱。

  買假者還有其他的利益驅動。家住原太平區的張某人過中年,無業單身。他家所在地區要動遷,張某很快找到了一個女青年,兩人偽造了一份假結婚證明,向動遷部門要好處;還有為了讓自己的車多裝貨,為了少繳過路費,幾個司機買假軍車牌照;聽說年滿57歲是不能被辭退的,1950年出生的趙先生,便買了張1949年出生的假身份證。當然,不管什麼理由,買假證、用假證都是違法的。

  『有買假者,就有賣假者,有賣假者,就有造假者,三方各取所需。如果沒有人去購假、用假,各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都能加大防假識假的意識,並利用各種防偽手段對假證加以有效遏制,假證就逐漸沒有市場了。』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姜啟凡律師說。他認為,假證之所以猖獗,就是因為它『有用』,如果它『沒用』了,自然就沒有市場了。可是,我國在這方面的管理尚顯薄弱,一些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者防偽意識差給了假證可乘之機。另外,在打擊假證方面,法律存在一定缺陷。持有、使用假文憑者也應受到懲罰,否則,就會不利於從根本上打擊、防范假證的泛濫。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