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7日電 今天出版的《中國青年報》最近,國家環保總局通報了環保專項行動中黑龍江、貴州、吉林督查組的督查情況,通報中有這樣的字句,『督查發現,個別地區地方政府在專項行動中缺乏力度,一些企業對地方政府及環保部門的決定陽奉陰違,明目張膽違法生產。
被黑龍江督查組點名批評的企業有:哈爾濱依蘭中太化工有限公司、大慶市林甸縣天圜日月星蛋白有限公司、大慶市慶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北星冶煉廠、大慶市順昌粉煤灰廠、大慶妙士乳業有限公司、杜爾伯特饞神食品有限公司、大慶碧港淀粉有限公司。這些公司都沒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長期違法生產。大慶市肇源皮革工業園區、齊齊哈爾黑龍江斯達紙業有限公司、黑龍江飛鶴乳業有限公司等污染物排放長期超標。
為什麼污染企業對違法排污會表現得如此肆無忌憚,為什麼一些企業會屢查屢犯?全國人大環資委調研室副主任薛惠鋒分析說,主要是目前我國環保法律存在的一些缺陷導致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
薛惠鋒講了這樣一個例子,廣東一家漂染企業多年來一直瞞報排污量,每天偷排廢水2萬多噸,排污許可證過期兩年,但這家企業寧可被罰也不願治污,因為它算了一筆成本賬,每噸廢水的治理成本是1元錢,企業每天的廢水量是2萬多噸,一天的治理成本就是2萬元,一年下來,如果天天偷排不治理的話就能剩下700多萬元的治理費,而另一方面,目前環境執法部門對污染單位的最高罰款額不得超過100萬元。
『這樣的處罰力度對環境違法行為不僅沒有震懾力,反而會刺激一些守法企業也轉變到違法的軌道上來。』薛惠鋒說,要走出執法困局必須從法律層面入手解決。
在薛惠鋒看來,目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我國在環境立法指導思想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薛惠鋒說,比如,我國《環境保護法》明確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並要『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根據這一立法目的和指導思想,就不可能對環境違法企業課以重罰,否則,就要影響企業的『經濟建設』。如果被罰的企業破產,減少了稅收和就業,也會被視為環境保護沒有與社會發展相協調。這種指導思想往往造成『企業利益至上』、『守法不如違法,小違法不如大違法』的奇怪現象。
其次,薛惠鋒認為,在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中,對環保違法行為設定的處罰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懾違法者。比如,對環境違法者一般只采取責令停工,並限期補辦手續。這就相當於在一般情況下,違法者無需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任何代價。法律只規定違法者在拒不補辦手續,拒不整改的情況下,纔進行罰款。而罰款的數額也極其有限,最高的環境污染罰款只有100萬元,一般都在20萬元,或10萬元,甚至是5萬元、1萬元以下。這樣的罰款數額對於中小企業或中小型建設工程可能還有些威懾力,對於那些『巨無霸』工程簡直毫發無傷,不足以顯示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除了法律缺陷帶來的掣肘外,薛惠鋒說,目前環保管理存在的機制不順也給環保執法帶來一定困難。最典型的例子是,雖然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受上一級環保部門與地方政府的雙重領導,但事實上,環保部門的財權和人事任免權主要取決於地方政府,地方環保部門的工作往往受制於地方政府。而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粗放式經濟的增長和GDP的提高,特別是各地招商引資的勢頭不減,而慣性思維下的環境保護工作沒有被放在同步發展的重要位置,往往是只注重經濟,而忽視環境保護,由此出現了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的工作往往要服從當地政府的經濟發展需要,從而出現執法不嚴的現象,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的處置,降低了違法行為的成本。
環境執法過程中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致使舉證困難,從而造成執法成本高。污染企業通常對其生產過程、生產技術、排污狀況(排污的時間、地點和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危害等)的了解比政府執法部門對其了解的要多得多,受個體經濟利益和機會主義傾向的驅使,企業往往會隱瞞相關信息,導致信息的不對稱,實施污染行為。而政府環境執法部門要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就必須進行舉證,而舉證必須獲取相關信息,這就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造成環境問題的舉證成本非常高。例如,上海市對一家企業違法排污的查處過程中,為調查取證及保全證據所支出的執法成本與企業的違法成本之比竟達6?1。
由此可見,信息不對稱是造成環境執法成本高的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