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哈爾濱10月30日專電 為安全處置城市發展中逐漸增多的危險廢物,哈爾濱市環保部門出臺相關環保法律法規,通過環境違法行為『雙罰制』約束企業和直接負責人員。
記者從哈爾濱市環保局獲悉,哈爾濱市將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重新制定的《哈爾濱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以應對城市中醫療、醫藥、化學等危險廢物增多的趨勢以及與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類似的環境應急事件,保障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辦法》規定,對於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的單位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消除、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或者未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做好預防,以及未按規定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設定『雙罰制』,即規定不僅對環境違法的單位進行處罰,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各類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設定一定數額的罰款。
此外,哈爾濱市要求相關醫療等危險廢物鑒別、處置單位在應急環境事件中『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並不得終止經營活動』,以防范危險關頭『臨陣脫逃』現象的再次發生。
《辦法》還要求各級相關政府部門在環境應急事件責任人『潛逃』後履行起處置責任,保證危險廢物污染事故發生後得到及時、安全、有效的處理。
除對責任的『雙罰制』進行規定外,《辦法》還規定了危險廢棄物處置的收費、管理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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